人民法院报讯(记者 蔡蕾 通讯员 谭田珍 兰慧)70岁的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在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索赔误工费时,却因其年龄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而遭拒。近日,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支持高某关于误工费的诉求。
周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拐弯路口时与行人高某发生碰撞,造成高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高某在医院住院治疗20天,经鉴定,高某的误工时间为150日。周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发时高某年满70周岁,以打零工方式在医院做护工。某保险公司认为高某已年满70周岁,系需要被赡养的年纪,故不存在误工费。协商未果后,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高某的损失应当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高某以打零工形式在医院做护工,收入不固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结合高某实际从事护工工作,但因年事已高,劳动能力有所减弱的事实,法院酌定按照当地居民服务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误工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高某3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普法小课堂
劳动创造价值,应该受到尊重。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均寿命的延长,越来越多的“银发族”继续活跃在社会的各个岗位上。误工费的本质,是对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无法正常劳动而遭受的收入损失的一种赔偿。判断的关键在于受害人是否实际从事劳动、是否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而非是否超过退休年龄。年龄不能成为拒绝赔偿误工费的“挡箭牌”,每一位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成果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6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