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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广大官兵和军属看病就医更顺畅更便捷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人就出台《军人和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常见问题解答(第1辑)》答记者问

来源:解放军报
2026-07-20 11:18

周锦明 解放军报记者 孙兴维

近日,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会同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研论证,系统梳理高频堵点,以问答形式逐类明确适用范围、审批流程、结算方式和责任归属,出台《军人和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常见问题解答(第1辑)》。这一举措,是对现行政策的精准细化延伸,也是对官兵关切的真诚回应。日前,记者对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军人医疗待遇保障常见问题

问:军人突发急性伤病,如何就近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急诊就医?

答:保障对象:①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急诊直接就医,自费缴纳费用,保管好就诊相关票据;②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报告。③伤病情稳定具备转院条件的,应当转至体系医院或者其他军队医疗机构诊治;④出院后,在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凭相关诊断证明、药品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和收费票据,到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审核报销;所在单位实行派驻门诊医疗机构保障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审核,通过派驻门诊医疗机构提交所属军队医院,由军队医院审核报销。

所在单位:①军人所在单位实行派驻门诊医疗机构保障的,及时将所属军人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情形告知派驻门诊医疗机构;②所在单位未实行派驻门诊医疗机构保障的,审核军人提交的诊断证明、药品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和收费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销其在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③经费不足的,按照规定逐级请领;④患病军人病情稳定应当转军队医疗机构而坚持不转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问:军人外出期间因伤病需要就医,且附近无军队医院的,该如何就医?

答:保障对象:①在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报批后,就近就便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按照自费结算,保管好就诊相关票据;伤病情紧急来不及报批的,应当在具备条件后及时报批;②伤病情稳定具备转院条件的,应当转至体系医院或者其他军队医疗机构诊治;③出院后,在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凭相关诊断证明、药品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和收费票据,到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审核报销;所在单位实行派驻门诊医疗机构保障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审核,通过派驻门诊医疗机构提交所属军队医院,由军队医院审核报销;④未经批准的费用自理。

所在单位:①军人所在单位实行派驻门诊医疗机构保障的,及时将所属军人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情形告知派驻门诊医疗机构;②所在单位未实行派驻门诊医疗机构保障的,审核军人提交的诊断证明、药品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和收费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销其在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③经费不足的,按照规定逐级请领;④患病军人病情稳定应当转军队医疗机构而坚持不转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问:军人因病需要转诊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该如何实施?

答:保障对象:①根据病情需要,向就诊的军队医疗机构申请转诊;②经批准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自费结算,保管好就诊相关票据;③伤病情稳定具备转院条件的,应当转至体系医院或者其他军队医疗机构诊治;④出院后,在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凭相关诊断证明、药品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和收费票据,按规定审核报销。其中,经部队卫生机构、干休所门诊部转诊的,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审核报销;经派驻门诊医疗机构转诊的,由派驻门诊医疗机构提交所属军队医院审核报销;经军队医院转诊的,由军队医院审核报销。

军队医疗机构:①经军队医疗机构诊治,认定本级不具备救治能力且伤病情不宜远距离转送至其他军队医疗机构的,应就近就便转送军人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②凭相关证明材料,报销军人在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③由部队卫生机构或者干休所门诊部转出的,相关费用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审核报销,不足部分按照规定渠道逐级请领;由军队医院或者派驻门诊医疗机构转出的,由军队医院审核报销。

问:女军人单位驻地无军队体系医院,能否就近就便到地方公立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出生缺陷干预和分娩?

答:保障对象:①根据规定到体系医院诊治,向其申请会诊,经认定属于体系医院不具备救治能力且不宜远距离转送至其他军队医院的,可以就近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地方公立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出生缺陷干预和分娩;②保留好相关票据,回转出的体系医院核销在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

军队医院:①对来院进行产前检查、出生缺陷干预和分娩的体系部队女军人进行诊治会诊,认定本级不具备救治能力且不宜远距离转送至其他军队医院的,可以将其就近转至具备救治能力的地方公立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出生缺陷干预和分娩;②按规定审核女军人相关票据,在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予以报销。

问:军人单位驻地无军队医院,至外地军队医院就医相关交通费、食宿费怎样核销?

答:保障对象:①保存好本人和经本单位领导批准陪护的军队人员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相关票据;②回所在单位按照军队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报销。所在单位:按照军队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常见问题

问:军人家属在军官退出现役后,能否享受医疗待遇?

答:保障对象:①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安排工作、供养的军人,其家属自军人下达退役命令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应医疗待遇;②离休退休军人自移交政府安置之日起,其家属不再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军队医疗机构:通过身份核验系统查验身份后予以保障。

问:军人异地任职后,持军人保障卡的家属在原体系医院就诊时,是否需要军人现体系医院办理转诊审批?

答:保障对象区分2种情形:①持有军人保障卡的军人家属、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家属,根据其常住地确定体系医院。常住地可以为本人户籍所在地、暂住证或者居住证所在地、在读学校所在地之一。保障对象向军人和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所在单位申请按照规定的渠道建立和调整医疗保障关系;②未随同军人前往异地任职共同生活的,已经调转体系的持保障卡的军人家属,需要在原体系医院住院治疗的,到军人现体系医院,提供相关工作或者亲属居住地证明,通过军队医院转诊信息平台提出长期的转诊申请,明确接受转诊医院、转诊科室、转诊原因、转诊时限、转诊方式和主要需求等,申请《军队医院伤病员转诊通知书》。将《军队医院伤病员转诊通知书》交到就诊的医院,由其协调安排就诊事宜。

军队医疗机构:①按照医疗体系有关规定,未随同军人前往异地任职共同生活的,已经调转体系的持保障卡的军人家属,可以按照《军队医院院间转诊暂行办法》,由军人现体系医院根据其提供的相关工作或者亲属居住地证明,通过军队医院转诊信息平台提出长期的转诊申请,明确接受转诊医院、转诊科室、转诊原因、转诊时限、转诊方式和主要需求等,同时向伤病员开具《军队医院伤病员转诊通知书》;②体系医院按照已开具的《军队医院伤病员转诊通知书》正常收治。

问:尚未办理军人保障卡的军人子女,怎样在军队医院就诊?

答:保障对象:①军人新生子女出生28天内可以凭军人的军人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和新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到军队医疗机构就医;②尽快至本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录入身份核验系统,至本单位军人保障卡管理部门办理军人保障卡;③军人非新生子女,能通过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查验平台查验的,凭身份证件或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军队医疗机构就医;④军人非新生子女,尚未录入身份核验系统的,先按自费在军队医疗系统就医,保存相关票据;待完善信息登记等相关手续、能通过身份核验系统核验身份后,向军人所在团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申请证明(证明就医人员就医前可享受相应医疗费用减免待遇),向就医的军队医疗机构申请核销应予减免的医疗费用。

军队医疗机构:①军人新生子女出生后即享受军队医疗范围内免费医疗保障,军队医疗机构通过查验军人的军人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和新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核实身份后予以保障;②能通过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查验平台查验的,军队医疗机构查验身份证件或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予以保障;③军人子女出生满29天,但尚未录入身份核验系统的,暂不执行医疗费用减免政策,待其完善信息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审核军人所在团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证明(证明就医人员就医前可享受相应医疗费用减免待遇),并通过身份核验系统查验身份、组织医疗费用审核后,退返就医人员应减免医疗费用。

问:持社会保障卡军人家属因故无法通过身份核验系统查验确认军人家属身份的,应当如何就医?

答:保障对象:①按照医保政策缴纳费用(暂不享受军队相应医疗费用减免待遇),保管好就诊相关票据;②向军人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报告,在身份核验系统中及时补录信息;③待完善信息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向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申请身份证明(证明保障对象在就医前,就已经符合享受相应医疗费用减免待遇);④凭相关证明前往就诊医疗机构,按流程办理退费。

军队医疗机构:①按照医保政策收取费用(暂不给予军队相应医疗费用减免待遇),告知其如果符合条件后续可以办理退费;②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引导就诊人员向军人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反映,在身份核验系统中及时补录信息;③待其完善信息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审核军人所在团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证明(证明就医人员就医前可享受相应医疗费用减免待遇),并通过身份核验系统核验身份、组织医疗费用审核后,退返就医人员应减免医疗费用。

问:持军人保障卡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治疗需要的治疗手段和药物超出军队医疗范围的应当如何保障?

答:保障对象:向收治军队医疗机构申请会诊,认定为治疗必需、疗效确切、无有效替代的,按规定由军队医疗机构免费医疗保障。

军队医疗机构:①超出军队医疗范围,通过专家会诊认定为治疗必需、疗效确切、无有效替代的情形,予以免费医疗保障;②所需药品未在医疗机构用药供应目录范围内的,按照药品管理规定进行临采;③经军队医疗机构会诊的,由军队医疗机构审核报销,纳入为军医疗经费保障。

问:军人子女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医疗待遇如何保障?

答:保障对象:①符合《规定》明确向地方公立医疗机构转诊的军人新生子女,是指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或者出生后即在院治疗一直未出院的新生儿(不限于出生28天以内)。经军队医疗机构诊治会诊,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转诊至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可以凭相关诊断证明、药品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和收费票据等材料,到转出的军队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②其他军人子女可以通过自费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

军队医疗机构:①符合《规定》明确向地方公立医疗机构转诊的军人新生子女,经军队医疗机构诊治会诊,认定本级不具备救治能力,且伤病情不适宜远距离转送至其他军队医院的,可转诊至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②凭相关诊断证明、药品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和收费票据等材料,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由转出的军队医疗机构审核报销,纳入为军医疗经费保障。

责任编辑:王天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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