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第一百七十七期。
休产假=没绩效?产假未休完提前返岗视为放弃产假待遇?公司这些做法合法吗?今天的小课堂,我们通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这起案例,来聊聊这个不少职场妈妈都很关心的话题。
2020年12月1日,王女士入职一家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12月1日,约定王女士月工资总额1.5万元,其中基本工资3200元、绩效工资11800元。
2022年10月4日至2023年3月30日,王女士休产假,共计178天。产假期间,公司以王女士未参与绩效考核为由,按基本工资3200元的标准支付其产假工资。2023年3月1日产假期届满前,王女士提前返岗工作,但3月1日至30日期间,公司仅支付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没有支付该期间的产假工资。
于是,王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产假工资,获得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那么,公司是否应补足王女士产假期间的绩效工资?王女士提前返岗,是否视为放弃产假待遇呢?
法院认为,王女士休产假前,其绩效工资均为固定发放,而非基于完成特定工作业绩的额外奖励;她未能参加绩效考核是因行使休产假的法定权利,不可归责于其本人,公司以未经考核为由不计发绩效工资,实质上降低了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法院还认为,员工提前返岗不等同于放弃产假待遇。王女士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工资是劳动对价,而产假工资则具有社会保障属性,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性质,并不冲突。本案中王女士并没有表示放弃产假工资,因此,公司擅自克扣产假工资属于违法,依法应予以补足。
我们要再次提醒,产假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对于作为工资固定组成部分的绩效薪酬,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休产假未出勤、未参与考核等为由予以扣减。“劳动所得”与“产假待遇”并不冲突,劳动者均可兼得。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我们下期见!
监制 郑莉 张伟杰
撰稿 卢越
主持 卢越
制作 白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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