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您好。我在一家医药销售公司担任销售,平时快递往来较多。前不久,快递小哥让我赶紧去大门口取快递。由于匆忙,我不小心摔了一跤,造成骨裂。经过治疗和休息,日前我重返岗位,要求用人单位给我申报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人事却认为,我如果拿的是公家快递,就可以算工伤,但我取的是个人物品,因此,不能给我申报工伤认定。
我感觉单位的说法没有道理,同样取快递,取私人物品不算工伤,取公家物品就可以算,为什么?
刘琪
刘琪:
您好。讨论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企业职工来说,在收取快递的私人物品时,如不慎受到伤害,虽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收取的快递属个人物品,与工作无关,职工本人也不是从事门岗等负有收取快递责任的工作人员,确实有可能不能算工伤。
职工如收取企业物品呢?我们认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关,应该算。比如从事销售工作,收到客户寄来的样品等,收取时摔伤,算工伤。二是虽与从事的工作不直接相关,但因为属于工作范畴或领导指令,也可以视作工伤。比如,同事来了工作快递,但他人不在,由于急着用,领导让你去拿,因此受伤,可以视作工伤。
还有一点要特别注意,如果职工认为应该申报工伤认定,企业不报,职工或家属可以直接申报,由工伤认定部门认定。
(劳动报劳权信箱 赵竺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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