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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行时|粉尘“熏”坏柚子园,该怎么赔?

——福建生态环境法典适用首案解析

来源:农民日报
2026-08-27 10:50

农民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婧

自8月1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部法典与农民的生产生活有何关联?不妨从一起案件说起。

8月17日,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全省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当庭判决两家涉案混凝土企业就相邻果园污染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指出:企业环评达标、排污合规,不能成为侵权的“免责金牌”!

混凝土企业落地乡村,相邻果园遭殃

2011年,老邱在上杭县稔田镇某村一片30亩的果园种起了柚子。起初种的是红柚,到了2020年,他又完成了泰国青柚的高位嫁接,2022年迎来挂果期。“我种红柚那会儿,一年能收三四万斤。可2018年之后,柚子价格一路走低,我才花心思嫁接了销路更好的泰国青柚。”老邱说,泰国青柚在2022年刚挂果就收了将近1万斤,“可谁能想到,2023年下半年,树都快被粉尘熏坏了。”老邱叹道,2023年村里落地了两家混凝土企业,他的果园从此陷入噩梦。

据说,甲、乙两家混凝土企业相继落地本村,甲公司在距离果园仅50米远的地方建起了一条混凝土搅拌生产线。之后,两家企业搭伙干起了买卖,对外都用乙公司的名头生产。自从2023年5月生产线开工,水泥粉尘就不停地往柚子园里飘。“到了2023年11月,我发现柚子树的叶子慢慢变黄,果子长得又小又怪,根本没法卖。”老邱留神观察,发现粉尘飘起来还挺有规律,有时是清早五六点,有时是傍晚六七点,“一团雾就这么悠悠地飘过来,肉眼看得真真切切”。到现在,老邱还保存着多张果园里飘粉尘的照片。

老邱找混凝土企业索赔,还带着该企业负责人到园子里看情况,“他站在果园说了好几句‘哟哟,粉尘飘得好厉害’。”老邱介绍。2024年4月,经稔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乙公司一次性向老邱赔付此前粉尘污染造成的果园损失3.8万元。同年5月,企业加装治污设备,飘粉尘的情况有所好转。然而,老邱的果园始终未能步入正轨,柚子树挂果不佳、叶片枯黄等问题愈发严重。老邱再找混凝土企业却吃了闭门羹,“人家说自己排污已合规,而且不是赔了3.8万元了吗?”老邱气得瞪眼,这点钱根本弥补不了果园的损失。2025年8月,老邱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侵权诉讼。

调查官、法官进果园勘查,树叶上还有粉尘

上杭县人民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温东英介绍,合议庭认为该案有两大核心争议焦点:一是果园受损与企业排放粉尘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是果园经济损失如何科学公允核定。由于案件涉及农林种植、土壤生态、大气污染等多个专业领域,上杭县人民法院为此引入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邀请专业农林生态专家参与现场勘验和损失核定。

本案的生态技术调查官刘德春全程参与案件核查研判。据其介绍,法院通过摇号从专业人才库中选聘技术人员,为案件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和生态技术调查官多次往返厂区、果园实地走访,并结合鉴定意见和价格评估报告作出损失认定。

“我和法官到果园里仔细勘查过,当时园子里的果树正值盛果期。但果树普遍有病害,果子个头小,果皮上有锈斑,树叶上蒙着一层粉尘。果园内杂草丛生,整体状况十分糟糕。”刘德春介绍。

经抽样检测,受损果树叶片上的附着物被确认为水泥粉尘,其成分与涉事企业生产粉尘完全一致。生态技术调查官通过老邱提供的现场照片等资料发现,企业投产初期粉尘漫天飞舞、随风飘向果园的景象清晰可见,加之后期日常排放的持续影响,最终认定企业排放粉尘的行为与果园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刘德春详细介绍了水泥粉尘的致害机理:水泥粉尘附着在柚子树叶片上,会直接堵塞叶片气孔,阻断光合作用,导致树体生理代谢紊乱,无法为根系输送养分,造成叶片发黄、果实畸形、树势衰败。同时,沉降在土壤表面的水泥粉尘,经雨水冲刷渗透到地下,持续抬高土壤pH值,导致土壤盐碱化、板结严重。土壤生态一旦破坏后难以自我修复,即便后期企业达标排放,果树损伤、土壤退化的影响仍会长期存在。

企业环保达标,还能被认定为污染源吗?

开庭时,被告企业提出自己的环评已经过审,属于达标排污,不同意赔偿。

然而,达标排放就不构成侵权了吗?承办法官表示,依据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环境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便企业完成环评验收、排污检测达标、主观无侵权故意,只要排污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生态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企业若想免责,必须自行举证证明损害结果与自身排污行为无因果关系,或存在法定免责、减责情形。庭审过程中,两家涉事企业始终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果园受损与自身排放粉尘无关,其“合规即免责”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在损失核定环节,评估机构结合果园受损实际,量身定制了多套差异化损失认定方案。其中一种方案是在异地重新建设果园,另一种方案则是整修原有果园,通过修复土壤、根治果树病害,让果园重焕生机。经核查,第一种异地重建方案难以落地——要在短时间内找到水土条件相当、适宜种植优质柚子的地块,几乎不现实。综合研判后,技术团队最终选定第二种核定方案,参照当地政府征地果树补偿标准和土壤修复规范,核算损失共计28万余元。

针对老邱提出的按照果园每年产量计算损失的想法,刘德春表示:“不好量化。果园一共30亩,其中15亩种有果树,但这片园子每年到底能收多少柚子,每斤柚子售价多少,跟年景、市场密切相关,不能准确评估。”

综合全案证据、司法鉴定结论、价格评估意见及生态技术调查官研判意见,上杭县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家混凝土企业的共同排污行为是果园受损的直接原因,判令两家企业连带赔偿老邱经济损失28.5万元,执行时扣除企业此前已赔付的3.8万元。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福建省首例宣判的环境污染案件,该案为受损果农挽回了经济损失,具有司法示范效应与社会指引意义。

老邱认可法院的判决,但是他也担心:“虽然官司胜诉,但果园土壤的生态修复究竟要持续多久?这片园子到底还能不能恢复原样?仍是未知数。”刘德春表示,涉案果园土壤盐碱化、板结问题,需通过增施有机肥、补充微量元素等方式持续改良,结合叶片清理、植被管护,需要1至3年的系统修复才能逐步恢复地力。一纸判决为老邱挽回了经济损失,但一审宣判不等于环境损害立刻消散。正如案件所呈现的,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害往往具有滞后性和持续性,财产赔偿仅仅是起点。司法不仅要依法追责、弥补财产损失,更要正视生态受损的深远影响,让受破坏的土地重新焕发生机。

责任编辑: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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