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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员面试当天上岗意外身亡,餐厅以其尚未入职为由拒赔

律师提示,“上班第一天”“试用期”等用工期限,并非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真空期

来源:工人日报
2026-08-27 06:07

本报讯(记者庞慧敏 通讯员梁家俊 陈楚炀)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该案中,张某在参加面试当天即投入工作,却突发意外不幸身亡。对此,案涉餐厅能否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能否借“员工尚未入职”拒赔?

2025年10月7日,张某与平南县某餐厅的主管刘某协商,拟应聘服务员,约定月工资为2800元加提成。同年10月9日,张某到该餐厅面试,面试成功后,即在餐厅的营业大厅开展桌椅清洁工作。没过不久,张某在工作时突然昏倒,后经送医抢救无效身亡。

意外发生后,张某的亲属就赔偿事宜与该餐厅协商未果,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张某与餐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张某和餐厅在2025年10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案涉餐厅不服该裁决结果,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依法建立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判断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需从是否符合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管理与报酬给付、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考量。

该案中,张某与案涉餐厅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同时,从张某的求职过程可以看出,其与餐厅主管通过微信协商后,拟应聘服务员岗位,并已完成面试前的薪资协商过程。面试当天,张某进入餐厅经营场所内的工作室进行面试,半小时后走出工作室。监控显示,张某和另外两名应聘人员在走出工作室后,均没有直接离开,而是接受刘某的安排,立即投入与服务员岗位职责相匹配的“清洁餐吧桌椅卫生”工作。结合张某亲属提供的证据以及案涉双方当庭陈述,可以证实事发前面试工作已经结束,张某受餐厅规章制度约束、接受餐厅指挥管理,且劳动工具由餐厅提供,劳动成果收益亦由餐厅取得。

庭审中,餐厅主张,事发当天张某未办理入职手续、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且事发时张某是在进行面试环节中的操作展示,该行为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后的劳动内容。

对此,法院认为,按照正常面试流程,若求职者尚未被通知录用,应回去等待录用结果。但是,张某当天并未离开,而是开展餐厅营业前的清洁准备工作。因张某走出工作室即已完成面试,从餐厅主管刘某安排张某提供劳动那一刻,即可证实餐厅对张某构成实际用工。这也说明,张某与餐厅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庭审期间,餐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发时双方仍处于面试过程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张某和餐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覃鸿伟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为实质要件,而非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完成入职手续。该案中,张某面试成功后在餐厅开展清洁工作,后突发意外死亡,因张某已实际接受餐厅管理并提供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同样,若面试者在面试后被安排从事与岗位相关的工作,即使未正式入职,也可能与用工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后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覃鸿伟提醒,“面试成功当天”“上班第一天”“试用期”等用工期限,并非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真空期。用人单位应强化用工主体责任,及时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尽到充分的安全培训、指导和监督义务,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否则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所有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此外,劳动者在未签劳动合同、遇到用工纠纷时,可收集沟通记录、监控录像、同事证言等证据,证明自身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提供劳动的事实,固定证据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若不服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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