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11月25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等13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化事故企业制裁惩戒措施,对企业加强源头治理和过程管理的同时强化结果倒逼,切实提高事故企业违法成本,让企业在发生事故后所付出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高于企业因不讲安全、忽视安全而获得的违法收益。
《意见》规定,事故责任认定要不打折扣、不做选择。既要追究事故企业主体责任,又要依法追究参与生产经营项目的分承包单位责任,倒逼强化外包单位管理。既要追究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又要追究未依法履职的相关人员责任。严惩实际控制人,依法将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一并作为企业第一责任人实施事故处罚。坚决落实“全员责任制”,依法追究企业未履职的相关部门、车间、班组、岗位人员的事故责任。

日前,山东省某地的安委会督导组深入企业一线,就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四项整治”进行督导检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供图
《意见》明确,要坚决依法实施“一案双罚”,不得以企业罚代替个人罚,或以个人罚代替企业罚。要在按照事故等级依法对事故企业处以事故罚款的同时,对符合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情形的事故企业,依法处以罚款数额2倍至5倍的罚款,从严量化责任企业事故罚款,做到严惩重裁。对未依法履职导致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要按照事故等级处以事故罚款,对违章指挥、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等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处以事故罚款,做到失责必罚。
《意见》提出,要对事故企业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对因重大事故隐患未排除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发现事故企业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也要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停产整顿期满后,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和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建设和施工。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等情形的企业,要启动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事故企业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对涉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当地司法机关要尽快立案并履行司法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创新实施一系列管用实用的措施,打出监管惩戒的“组合拳”,让事故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对发生事故的企业,根据事故等级和危害程度,按规定将失信信息及时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将上一年度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纳入新年度执法计划,至少进行1次“全覆盖”执法检查,并增加不少于1次的动态检查;对事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条件的复查复核和相关资质的动态核查,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或撤销相关资质;限制或取消年度内推荐事故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参与评比表彰的资格。(葛红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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