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权益受侵害 娘家人“一体化”服务解困扰 - 权益 -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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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权益受侵害 娘家人“一体化”服务解困扰

来源:中工网
2023-02-20 14:57

【案情概要】

韩某是江苏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名货车司机,2020年11月26日进入该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一年一签,适用不定时工时制,公司以出具“送货单”方式安排其工作,工资6500元/月。受疫情影响,公司承接多处方舱医院的混凝土项目,韩某每天以车为家,克服困难完成工作任务。疫情可控后,公司仍继续安排其超时运输任务,且存在超载情况。韩某因疲劳驾驶及超载险些酿成交通事故,遂向公司提出休假和按车核载量运输的申请。公司领导拒绝其申请,并强令继续工作。韩某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后,于2022年5月27日上午到江阴市总工会信访室反映公司强令其超时超载运输,危害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希望工会能帮其追讨5月份工资及2个月经济补偿金。

【处理过程】

每周五是江阴市总工会领导接访日。当日,市总工会领导和公职律师一同接待韩某,按照“五个一”接待标准和“三快五办”服务制度,耐心听取信访人陈述、热心解答咨询。因江阴市总工会是货车司机建会入会与维权服务一体化推进省级试点单位,市总工会领导要求公职律师充分利用江阴工会“一体化”法律维权服务体系,关心好维护好货车司机的合法权益。

公职律师认真研究案情,梳理出案件争议焦点:一是韩某不定时工时制中的不定时是否为不限时工作?二是公司强行让韩某超时劳动、超载运输是否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三是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主张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为践行“枫桥经验”,做到“矛盾不上交、服务不缺位”,市总工会确定以调解方式推动案件化解。

信访接待人员建议韩某收集工资单、运货单等证据材料,叮嘱其依法理性维权。公职律师致电公司车队长蒋某,表明工会参与纠纷化解的初衷,提出韩某的诉求,向公司核实具体情况,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劳动用工管理情况等。公司认为:韩某适用不定时工时制,不受8小时工作时间限制,且是为完成疫情防控任务才安排韩某超时劳动、超载运输的,并不构成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

公职律师在肯定公司对疫情防控作出贡献的同时,也为企业分析事实和法律问题:首先,韩某虽适用不定时工时制,且存在疫情这一突发紧急情况,但公司仍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及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本案中,因疫情防控需要,韩某一段时间24小时连轴作业(每天仅能车内休息六个小时)。疫情可控后,公司拒绝其休假主张并令其继续工作,有滥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嫌疑。其次,公司强行安排韩某超时、超载运输对其人身安全可能构成威胁。韩某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主张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理由是否成立最后将由仲裁机构和法院作出综合判定,但一旦被认定有“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情形,公司将面临行政处罚。建议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向韩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公职律师多次摆事实、讲道理,析法律、谈利弊,明证据、辩是非后,双方于当日下午,通过江阴市总工会“云调解”平台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云端握手言和。

【处理结果】

信访人韩某与公司达成以下协议:双方于2022年5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在扣除韩某5月份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后,公司于2022年5月29日前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支付韩某17738.75元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收到公司汇款后,韩某特地登门致谢,但又提出目前工作难找、生活困难。公职律师将“江阴职工之家”的线上招聘信息推送给他,同时劝解他放下过去、踏实工作、展望未来。韩某现场与招聘公司联系,并通过云端面试,最终被录取。他当场喜极而泣,说“这辈子做得最对的一件事就是加入工会。你们‘一条龙’式的服务,解决了我的大难题,我那天来工会就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没想到你们真能帮我解决问题,而且解决得这么到位、这么全面!”

【点评】

江阴市总工会坚持领导定期接访、公职律师轮流接访等制度,充分践行“枫桥经验”,由公职律师积极参与纠纷调处,为信访职工提供专业法律维权和调解服务,并创新实践“云信访”“云调解”“云招聘”等便民利民举措,通过法律咨询、争议调解、就业帮扶多种手段,综合施策,为以货车司机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一站式”维权服务工作,真正做到“矛盾不上交、服务不缺位”。

(据江苏工人报消息 江阴市总工会供稿)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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