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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超时加班公司开除员工违法

来源:中工网
2021-12-11 13:41

  案情介绍

  2021年6月5日,我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入职2个月后,我向公司表示因工作时间严重超时,故拒绝公司加班安排,于是在2021年8月20日,该科技公司以我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我解除了书面劳动合同。请问律师,该科技公司是否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否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读者 钱先生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以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之规定,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该科技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每天早8点至晚20点,每周工作6天的规定,已经严重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延长劳动时间的上限。

  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当认定为无效。您拒绝该科技公司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该科技公司不能据此认定您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该公司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应当向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卢彦民 谷宇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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