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购买个人信息被判有罪
《工人日报》(2016年03月12日 06版)
本报讯 出卖他人个人信息不行,那么购买可以吗?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判处非法购买他人信息的梁某、冷某及周某3人有期徒刑8个月至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00元不等的财产刑。这一判决说明,购买他人信息也是不行的。
据检方指控,被告梁某为牟利于2013年至2014年间通过用户名为“宇过天晴”、“缘来是你”等QQ号向他人非法购买、交换了270余万条涉及房产、用户账户、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并转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数千元。
被告人冷某在2014年11月间,通过QQ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从梁某处非法购买了涉及房产、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32万余条。
被告人周某于2015年5月间,通过QQ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从梁某处非法购得涉及银行账户、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16万余条。
经常遭受垃圾信息、电话骚扰的市民纷纷向有关部门投诉,经上海警方侦查于2015年6月下旬至9月间,梁某、冷某及周某先后被抓捕归案。到案后梁某、冷某及周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作了如实供述。
法庭上,3名被告人辩称部分涉案信息具有一定公开性,他们也没有滥用获取的信息从事诈骗犯罪活动,只是为了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而购买了公民个人信息,因此认为自己不属于犯罪。但法院认为3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严重。法院考虑到3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加之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及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的用途等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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