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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5月10日 星期一

检察官人性执法 聋哑人终被感化

《工人日报》(2010年05月10日 006版)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后一言不发,公安机关聘请了会手语的老师对其讯问,仍得不到任何表示,于是公安机关以“无名氏”涉嫌盗窃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检察人员没有放弃,而是继续努力,结果犯罪嫌疑人最终被检察人员的真诚打动,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该案发生于今年3月24日下午,市民范某发现一男子从他嫂子的售货亭里出来时行色匆匆、举止异常,他赶忙过去告诉嫂子。一直在店外面看景的嫂子回到售货亭检查发现,抽屉被拉开,其中1899 元失窃。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出动,在一网吧厕所内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了被盗现金。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达到逮捕标准,认定该嫌疑人涉嫌盗窃罪没有任何问题。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家庭,以及是否有取保候审的条件无法落实。办案人员提审犯罪嫌疑人时,该犯罪嫌疑人始终一言不发,办案人员怀疑他是聋哑人,尝试把问题写在纸上让其回答,其人仍没有任何表示。

案件汇报到该院副检察长那里。为了对法律负责,对嫌疑人负责,副检察长魏常建决定亲自提审。他想,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的可能性比较大,但聋哑人大多受过教育,因此可能认识字,要想和他交流,重要的是要打动他的心,让他真切感受到温情。

犯罪嫌疑人被提到审讯室后,魏副检察长首先把自己的身份写在纸上,无名氏拿过去后瞟了一眼,抬了一下眼皮,但这个细小的动作被魏副检察长看到了。于是,魏副检察长又写了一张充满关爱和法制教育的纸条给他。慢慢地这个“聋哑”犯罪嫌疑人流下了泪水,并主动拿起笔,写下自己的名字:“赵小峰,家住临沂市。我认罪,我想家……”

目前,市中区检察院鉴于赵小峰是聋哑人,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批捕,并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此案,将赵小峰教育释放,由其家人领回。

(武兴才 李尧 黄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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