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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8年11月19日 星期一

【保障大家谈】应加强对我国寿险营销人员权益的保障

■许栩
《工人日报》(2008年11月19日 007版)

近年来,个人代理寿险营销制度得到了飞速发展,对我国寿险业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保险营销员的经济权益保障水平低,社会认同度低下等问题应引起我们的广泛关注,因为这对寿险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他们除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依法由保险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外,与保险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关系,保险公司也没有为营销人员提供薪金、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等经济权益的法定义务。

目前,国内寿险公司普遍对营销人员实行“一员两制”,即经济待遇上的“代理制”和管理上的“员工制”。代理佣金是寿险营销人员的收入来源,统计表示,营销人员的总体佣金水平远低于相同收入水平下的工薪阶层。我国寿险营销人员的社会保障令人堪忧,大多数寿险公司未对他们提供社会保险等福利,又由于准入门槛较低,保险营销员这一群体成了失业者的中转站,一旦人们找到了福利待遇更好的公司,他们便流出这一行业,每年大约有70%的营销员的更换。这种高流动性很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

随着寿险市场供给主体增多和保险产品、服务趋同化凸显,在单一价格竞争条件下,单纯依靠人海战术的经营模式销售,导致营销员欺诈、向客户反佣金等短期行为时有发生,对营销员队伍的稳定性带来负面影响。

现在,导致这一结果的关键原因在于:寿险营销人员无论取得多么好的业绩,他的诚信度多么高,他也只能是在公司的编制以外,他永远不可能领到保险公司发放的薪金也不可能有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他能得到的仅仅是代理提成,这就导致了营销员逐渐丧失了把它当作一份稳定工作的积极性。长此以往,营销员只追求短期利益,给保险市场带来很大危害。

推行“员工制”可从根本上解决寿险营销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但保险公司出于经营成本考虑,必然大幅裁剪营销员,更加大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笔者认为,应实行既有“代理制”又有“员工制”的模式。这不仅大大提高营销员的积极性,使他们追求福利待遇更高的岗位,也提高了营销员的保障水平。与此同时,在制度上也应该提高营销员的准入门槛,提高营销员的整体素质,使专业服务水平提高。

只有我们高度重视了这一问题,并很好的解决,保险业才可能更好的发展,因为保险营销才是发展的基础。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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