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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称父亲有退休金拒付赡养费 法官:赡养是法定义务不得附加条件

来源:法治日报
2026-09-09 13:57

法治日报记者 张冲 法治日报通讯员 付建国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为人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对于没有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子女应当予以赡养,但如果子女以老人有退休金而自己生活困难为由拒付赡养费,法律会支持吗?2026年8月,《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此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老姜(化名)原系大庆某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其于1995年与前妻车某离婚,婚生子大姜(化名)与车某共同生活,老姜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大姜独立生活。随后,老姜与他人另组家庭,再育一女儿小姜(化名)。

因怀疑大姜非自己亲生子,老姜与大姜多次发生冲突,父子关系一度恶化。2025年6月,老姜与大姜共同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证明二人确系父子关系。

怀疑虽就此解除,但老姜与大姜的关系却并未缓和。老姜要求大姜拿出工资的30%作为其赡养费。双方意见不合,老姜遂诉至法院。

诉讼中,大姜辩称,父亲老姜每月有退休金6700余元,属于高工资退休人员,退休金加上单位津贴等足以满足其生活需要,故其不应再向子女索要赡养费,且自己的孩子还处于中学阶段,需支付教育费,母亲及岳父岳母也需要赡养,应驳回老姜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父亲老姜与案外人育有妹妹小姜,现其已工作,小姜对父亲也应负有赡养义务,故对于父亲的诉求,小姜也应该承担50%。

根据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全体子女共同的法律责任。鉴于老姜仅向大姜主张赡养费,法官依法向原告老姜进行释法,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及放弃权利的法律后果,但老姜仍坚持仅起诉大姜,拒不向小姜主张赡养费。

法院认为,赡养纠纷案件并非必要共同诉讼案件,父母选择向部分子女主张权利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不告不理”原则,经法官释明后,原告仍仅起诉大姜,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再追加他人作为被告。对于赡养费数额,法院综合认定,以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为宜。

案件承办法官贾彪告诉记者,赡养是法定义务,只要父母存在“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形之一,子女就应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老姜虽有高于普通人的退休金,但其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且体弱多病,退休金难以完全满足其生活及可能面临的医疗等费用需要,故其要求支付赡养费的诉求应予支持。

贾彪表示,赡养义务不得附加条件,亦不能因父母对子女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免除。即便父母有相对较好的条件,如有退休金、存款及住房等,也不能成为子女拒不赡养的正当理由。

“对于赡养费数额的确定,法院一般会在父母提出的诉求范围内,综合考虑当地日常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子女经济状况与家庭条件,以及父母的收入与支出情况、身体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赡养数额。”贾彪解释。

贾彪提醒,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更是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体现。子女应自觉履行赡养义务,让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作为父母,也要秉持勤劳、节俭、善良的品质,在儿女成长道路上多给予相对平等的关爱和引导,为子女创造和睦的家庭氛围。

责任编辑: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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