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记者 蒋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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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最主要的思路,是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好满足缴存人不同阶段的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从“购房”“租房”拓展到“修房”“养房”,让资金用途更丰富;强化风险管理,防范骗提骗贷,让资金运行更安全。
时隔七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再次迎来修订。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通知,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1999年施行以来,《条例》已历经两次修订,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对于此次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提出新要求,有必要修订完善《条例》,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上述负责人表示,此次条例修订最主要的思路,是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好满足缴存人不同阶段的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一是从“购房”“租房”拓展到“修房”“养房”,让资金用途更丰富;二是把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制度覆盖范围,让受益群体更广泛;三是推动互认互贷,加强数字化建设,让资金使用更便捷;四是强化风险管理,防范骗提骗贷,让资金运行更安全。
提取情形由6种拓展至9种
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是此次修订的重点。
上述负责人表示,从缴存人住房需求看,我国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人民群众住房需求总体上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住房消费支出从“购房”“租房”向“修房”“养房”拓展,缴存人在住房装修、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等方面的需求大幅增长,亟须扩大条例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将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情形由6种拓展至9种。新增的3种分别为: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还将租房提取条款顺位从现行《条例》的第6种调整至第1种,并且删除了“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限制条件,直接简化为“支付房租的”,降低租房提取门槛。
今年以来,住房公积金政策迎来密集调整,全国已有多地探索将适老化改造、住房装修、支付物业费等纳入提取范围。厦门允许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屋装修,每平方米标准为1800元;沈阳支持城市更新原拆原建等住房改造项目提取住房公积金;江苏扬州、宿迁等城市优化政策,明确公积金可用于缴纳小区物业费;合肥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每年不超过4200元……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吴璟认为,《征求意见稿》把提取用途延伸到装修和支付物业费这些“养房”的环节,顺应了广大缴存人住房消费场景的变化,使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消费的支持更加立体、更加全面。此次修订在提取用途中增加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这就为未来积极响应群众需求、出台更多便民惠民政策预留了弹性空间,可以结合住房公积金运行状况和居民住房需求的变化,继续探索提取用途的扩大。
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
这次修订的另一重要变化是扩大了缴存覆盖面。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从当前就业结构看,我国人口和就业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快速发展,灵活就业的新就业群体规模快速增长,有必要对《条例》缴存机制进行健全完善,支持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拓展使用场景的同时,近年来,多地也已经在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记者了解到,宜昌、济南、柳州等城市已全面放开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限制,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线上自主开户缴存。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认为,此次修订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从地方探索上升为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这也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时俱进、覆盖更广泛人群的体现。
为回应缴存人对服务的更高期待,《征求意见稿》在多个环节进行了优化: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贷款的时限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缩短为10日内;加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健全住房公积金异地协同机制,推动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让缴存人异地使用更加便捷高效。
阶梯式惩戒骗提骗贷行为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实施的骗提骗贷行为,不仅侵害了广大合规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
此次《条例》修订的一项重要看点是,强化风险管理,防范骗提骗贷,让资金运行更安全。《征求意见稿》专门在罚则中增加第四十二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退回,取消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退回,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并处以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据了解,现行《条例》的罚则条款,主要规制单位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并未针对职工骗取公积金提取、违规套取贷款的行为设置专门处罚规定。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主任吴学联认为,以往实务中,针对职工骗提、骗贷行为,执法机关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伪造证件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伪造印章罪、骗取贷款罪及其他诈骗类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在日常监管环节,各地主要依托地方性规范性文件,采取追回违规资金、限制公积金使用资格等管控措施。此类规则法律层级偏低,缺少上位法支撑,不仅存在合法性争议,也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吴学联认为,《征求意见稿》新增专门条款,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构建分级处罚体系,针对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分别设置责令退回资金、限制使用资格、处以罚款、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阶梯式惩戒措施。此次修订既填补了上位立法空白,为全国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统一、明确的执法依据,也紧扣强化风险防控、守护公积金资金安全的立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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