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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新鲜事儿|业绩考核竟异化为“花式处罚”,企业管理岂能如此任性?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2026-06-08 14:37

打工新鲜事儿文中图

全体销售员每月“主动”上交800元,作为“小金库”(内部奖金池);业绩不达标还要体罚跑5公里、不跑罚款200元……近日,四川荣县一房地产公司的内部考核规定登上热搜,引发网友讨论。

6名员工投诉:公司规定“业绩不达标罚跑5公里,不跑罚款200元”

5月22日,投诉人李嘉新(化名)等6人在网络上发帖:“2026年5月20日,我司营销负责人李某、李某某在售楼部召开工作会议,在已有的销售任务机制下又强行增加销售制度:要求全体销售人员每周自行上交200元,每月上交800元,作为内部奖金池,业绩不达标还要体罚跑5公里,不跑还要罚款200元。”

李嘉新在帖子中还称:“营销负责人李某某在公司恐吓员工;销售人员对该违规扣费制度不清楚内容,需要领导解释详细条款细则,负责人之一的李某态度是不解释,强制执行,不愿意签字就调岗。在员工未同意的情况下,另一负责人李某某未作任何合理解释,在未出具调岗通知书的前提下对全体销售人员强行单方面调岗、擅自变更工作场所,变更工作内容。”

李嘉新等人认为,公司通过职场冷处理、变相改变员工原有工作内容、工作模式的方式,使实际工作性质、岗位内容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严重不符,属于恶意变相逼迫员工自动离职,系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恶意逼迫员工离职的行为。

涉事企业回应:

“几名员工都在,正常工作!”

6月1日,记者致电涉事公司,该售楼部一位员工在电话里表示:自己也是涉事员工之一,其主管负责人李某某目前不在自贡,在外地项目上。目前双方已经在沟通解决问题,由于涉及的员工较多,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还在陆续协商解决中。

随后,记者通过售楼部员工提供的微信联系上该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某,想了解该公司对员工投诉的处理情况,李某某回复:“几名员工都在,正常工作!”记者继续追问,“你们之间的纠纷现在解决没有呢?”截至记者6月1日18点发稿时,尚无新的回复。

相关部门回复:

若不能协商解决可以进行劳动仲裁

5月26日,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网络平台回复李嘉新等6名员工:“接到反映线索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与荣县泽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要求其积极处理上述问题。经协调,上述反映的问题已协商解决;我单位工作人员建议您,若劳资双方存在纠纷,协调未能解决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您可通过劳动人事争议程序处理。”

6月1日,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之前接到该企业的五六名员工投诉,上周回访时,这些员工均告知在和企业进行内部协商。

该人士介绍,企业没有罚款的权利,双方如果对业绩有争议,可以提交相关证据进行仲裁。对于是否调岗等事宜,则要根据合同约定。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也可以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各自提交证据进行仲裁。

近年来,一些企业制定的类似“奇葩规定”屡被曝光。那么,要求员工上交800元作为内部奖金池,业绩不达标要罚跑罚款,合法吗?遇到这样的情况,员工该怎么办?

业绩不达标需体罚跑5公里、不跑罚款200元,合法吗?企业是否具备罚款、体罚惩戒权?

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主任尤金堂:涉事企业罚跑、罚款及强制收费行为均违法。企业不具有罚款或体罚的权限,企业的用工管理权须以法律为界,不得侵害劳动者人身权利。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并由行政机关实施,企业无权设定罚款,即使内部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罚款条款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同时,体罚直接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权。劳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亦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并赔偿损失。员工对此有权拒绝。

强制每月上交800元作为内部奖金池,是否属克扣工资、违规收取财物?

尤金堂:强制收取财物属法律明令禁止。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每月固定上交800元即属此类。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退还,并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该笔费用本属劳动报酬,企业强制上缴导致工资减少,已构成变相克扣工资,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不得克扣的规定,员工有权要求全额退还已交纳费用。

员工遇到企业“奇葩规定”,该如何正确维护自身权益?

尤金堂:员工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提出自己的合法要求。如果协商未果,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举报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全面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员工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规章制度违法损害权益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应补足;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不支付的,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责令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企业须守住用工法治底线

针对员工业绩不达标实施体罚、变相罚款的考核条款,暴露了部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乱象。此类私自制定的严苛“家规”,随意逾越法律法规边界,属于典型的违法违规管理行为。

企业针对员工业绩情况制定考核、奖惩机制,属于正常经营管理范畴,本身具备合理性与必要性,但企业管理必须恪守合法合规底线,不得采用违法方式惩处员工,这是企业经营管理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涉事企业对业绩未达标员工强制跑5公里的要求,本质属于体罚劳动者,已然超出企业合理管理与奖惩的范畴,严重侵害劳动者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相关企业负责人理应被依法追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同时,企业并非行政执法主体,不具备行政执法权限,无权对员工作出罚款处罚,即便员工未完成业绩指标,企业也不得以罚款方式惩处员工。

事实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凌驾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的现象并非个例,而是具备一定普遍性,近年来多地企业出台奇葩管理规定的舆情事件屡有发生。深究根源在于,此类违法管理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难以对违规企业及管理者形成有效警示与震慑。低廉的违法成本,纵容了部分企业肆意制定违规管理条款、侵害员工权益。

员工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生产力,企业善待员工,才能互相成就。部分企业通过内部制度设置羞辱式、体罚式惩处条款,本质上是畸形的企业文化与粗放落后的管理思维,此类企业终将偏离良性发展轨道,难以实现长远经营。

培育健康有益的企业文化,激发员工主人翁意识,助力企业提质增效,前提是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羞辱式惩罚和体罚员工模式必须彻底终结,不能放任。整治此类乱象,这需要法律“长出利齿”,执法部门主动履职、严格执法。一方面,人社部门需常态化监管,不仅要责令涉事企业整改违规制度,还要对企业进行“定时体检”,督促企业清理、修正各类不合法、不合规的管理制度,从源头遏制违规管理乱象。另一方面,公安机关需强化执法力度,对存在惩罚侮辱、体罚员工的企业负责人依法处置。

整治企业违法用工乱象,还需多方协同发力。劳动者应主动提升维权意识,遭遇侵权行为时,及时向人社部门、公安机关投诉报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监管部门应畅通舆情监督渠道,筑牢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治防线。

来源:封面新闻、法治日报、上观新闻、中华工商时报等

工人日报客户端【打工新鲜事儿】第1541期

责任编辑:蔺凯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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