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评论员 李靖
近日,“男子偷挖笋受伤向景区索赔被法院驳回”的话题冲上热搜。法院认为:当事人刘某某的受伤,完全是自身过错导致。景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刘某某受伤后及时进行了救助。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刘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现实中,类似的案件不少。比如,北京一男子在停车场随地小便被制止后,想踹停车场管理员,结果一脚踩空致自己骨折,反而起诉停车场要求赔偿;上海一女子在餐厅边走路边低头看手机,踩空摔伤,将餐厅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这些案例的共同特点之一是:当事人明明自己犯错在先,出了事却硬要把责任推给公共机构。有句话,人们老说——“大家都是成年人了”,言外之意,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哪些行为有危险、哪些行为不合法,成年人应该心中有数,不能“揣着明白装糊涂”,也不能老是“有枣没枣打一竿子”。时代不同了,“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的情况正在逐渐改变。
权利和义务对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原则。公共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边界的,只对合理可预见的风险承担责任,而非无限兜底。当一些人主张权利的时候,应该想一想是否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不能一边拒绝规则和法律的约束、为所欲为,一边在出了事之后认为自己毫无过错、都是权利。
事实上,近年来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基本不再“姑息”,对“没理也要争三分”的情况屡屡说“不”。这是对“乱甩锅”的警示,也进一步明确了公共场所的安全责任边界。
犯错不反思,出事就碰瓷,此风不可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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