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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12月1日起施行:新增老人陪护假,独生子女每年可休20日

来源:工人日报
2025-09-27 02:33

本报讯 (记者邢生祥)近日,青海省修订通过了《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新增陪护老年人假,明确独生子女每年20日、非独生子女每年10日,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其中,新增的陪护假显示,子女所在单位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老年人住院证明,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日的陪护假。

在社会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7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同时,青海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此外,《条例》还围绕社会优待、建设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促进医养结合等方面,充实细化了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格局的相关内容,从无障碍设施建设、家庭适老化改造、人工智能应用等方面对创造老年友好型环境提出了明确要求。

责任编辑: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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