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期
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出台
第一次实现了工时立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基本形式、第一次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全面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自此,全国亿万职工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如果将追溯的目光投向《劳动法》颁布之前,目之所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初现但又缺乏规则的“二元交叉”局面。彼时,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国有企业也加紧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改革,与此同时,劳动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迫切需要《劳动法》出台。
在这一背景下,《劳动法》顺应职工呼声和国家发展需要颁布。《劳动法》的根本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其从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护等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了一系列行为规范,将劳动关系的调整纳入了法治轨道,使我国的劳动立法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作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地位、权利、渠道和方法,并提供了法律保障。比如,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明确了工会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法定职责。
1994年12月召开的全国总工会十二届二次执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决定》,提出“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和突破口,带动工会各项工作,推动自身改革和建设,努力把工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这一要求后来被概括为“工会工作总体思路”,明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同时也是工会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主要手段。各级工会抓住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机遇,认真学习、正确掌握、大力贯彻《劳动法》,努力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全总政务新媒体
工人日报社
联合出品
中国工运研究所指导
监制 郑 莉
策划 曲欣悦 张 菁
文案 曲欣悦
朗读 吴 迪
录制 史宏宇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