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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评丨离职须经26道审批流程,真有这个必要吗?

来源:中工网
2025-01-18 11:32

中工网评

中工网评论员 李靖

据近日《法治日报》报道,在广东深圳某公司上班的李女士因健康问题,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了辞职申请,主管表示自提出申请半个月内做好工作交接即可离职。当李女士按时完成交接工作后,却被告知还需要向公司的人事部门再提出离职申请。而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所有员工离职都必须经过26道审批程序。于是,又耗费了近一周时间,李女士的整个离职审批流程才走完。

离职必须经过26道审批流程,合理吗?有必要吗?

当然,我们不能仅凭审批流程多,就认定上述企业的制度不合理,毕竟有的行业、企业、岗位确实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比如有的企业可能对保密要求比较高,有的员工可能掌握着企业的大量核心信息和商业秘密。这样的情况下,相关员工要离职自然可能面临更复杂的审批流程和手续。

从报道来看,员工离职时遇到10多道甚至20多道流程,需要频频打电话催促,不时被“卡”住的情况并非个别。这当中都是企业或岗位特殊性的原因吗?有没有可以改进的空间?

比如,有的企业的内部制度设计是否存在不科学的地方,是否可以适当予以优化?有的企业用离职审批流程“卡”员工,是否有该员工较为优秀、不好替代,企业拉长审批流程对其予以挽留的因素?当然,还有一种情况也不能排除,即有些企业就是故意通过“卡”离职审批流程来针对、刁难员工,为其离职人为设障。这种恶意已经不是企业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的范畴了。

不管哪种情况,过于繁琐的审批流程都实实在在地给需要办理离职的员工带来了麻烦,有的甚至可能耽误员工入职新单位。这既不利于企业实现高效管理,也对人才的正常合理流动构成了阻碍。尽管上述新闻中多达26道离职审批流程这种案例是少数,但也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要防止类似现象扩散蔓延。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承担开具终止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等义务,如果违反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需赔偿员工相应损失。同时明确,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在制定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对于离职审批流程,企业可以有自己的规定和要求,但企业家规不能大于法律,尤其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企业更须严格依法行事。

订立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关系,很重要的原则之一便是双方平等协商,不管是入职还是离职,企业与员工都应尽可能好聚好散,避免“对簿公堂”。毫无疑问,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可以对员工进行管理,但这种“自主”不意味着可以任性妄为、为所欲为。一方面,企业性质不同、所属行业不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事程序,该严格的严格、该审慎的审慎;另一方面,也要向更高效、更现代的企业管理学习、看齐,尽可能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确保制度的制定合法合规、合情合理,不人为设障,不给员工“添堵”。有关部门也可以考虑必要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张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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