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12日,霍先生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21年11月19日,装修造价36000元。合同签订后,霍先生按约交付21600元首期款。在装修过程中,霍先生认为装饰公司在没有任何设计图纸的情况下,擅自派人进场装修,装修质量难以保证,且装饰公司随意加价的行为使霍先生不能接受,遂要求解除合同。霍先生认可当前已完工的部分装修工程,并愿意支付1300元装修费用,要求退还装饰公司其余的20300元。装饰公司则认为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求霍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后退还剩余款项,违约金按总价款的30%扣除,经计算同意退还6627.5元。最终,霍先生将装饰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装饰装修合同》并依法退还支付装修款20300元。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合同》,装饰公司返还霍先生装修款18707.5元。
【律师解答】
首先,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霍先生与装饰公司都同意解除《房屋装饰装修合同》,霍先生也同意支付装饰公司已实际施工的装修款项,最终双方确认数额为双方确认为2892.5元,故法院由此判决解除合同和返还霍先生支付的装修款18707.5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霍先生对于装饰公司提出的违约金的请求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抗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由此可知,因装饰公司截至开工时仍未出示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致使霍先生产生的额外费用是否应当由其交纳产生争议,且双方对此未能协商一致,又因双方已确认解除《房屋装饰装修合同》,故霍先生不存在违约行为。
结合本案,合同一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要依据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以及双方是否履行合同相关约定为标准。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会在具体案件中依照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来确认合同义务方的履行程度,若履行完毕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姚丹供稿 来源:天津工人报)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