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立法向家暴说“不” - 权益 - 中工网

中工娱乐

河北省立法向家暴说“不”

《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中工网
2022-12-04 09:58

家庭暴力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婚姻家庭和子女成长的不幸,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安全与稳定。11月29日,《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2004年,我省制定颁布了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随着上位法的颁布实施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有条例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部门责任、处置措施、维权途径等规定,与上位法存在有不一致的情形;工作中各方面职责不够明确、多部门合作机制不够畅通,预防、处置及救助机制制度不够健全,条例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反家庭暴力工作需要。此次通过对条例全面修订, 进一步明晰了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主体的职责,细化预防、处置和救助措施。《条例》使我省反家庭暴力方面法规有效与上位法规定相衔接,及时固化河北经验,呈现了不少新变化、新亮点。

明确家暴概念 预防为主宣教先行

《条例》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条例》突出预防的基础性作用。明确了各级机关、团体、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预防反家庭暴力的职责,突出教育在预防家庭暴力方面的重要作用。《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反家庭暴力的警示教育活动,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开展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履行反家庭暴力职责,特别是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学生、幼儿身心特点,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条例》强调了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的职责。

家暴不是“私事” 用人单位要在反家暴中有所担当

2020年5月,刘某所在用人单位向省妇联电话求助,反映其丈夫在上班时间来到单位对其进行殴打。且自己每天身上都带伤,常被丈夫和婆婆殴打。用人单位表示,单位同事已报警,但担心今后刘某会继续遭到家暴,希望省妇联协调公安部门予以干预。在妇联、公安、民政、用人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刘某和孩子被接回父母家中,并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生活回归正常。

很多家暴案例中,施暴者往往认为“法不入家门”,家暴是个人的私事,外人无权干涉。此案中,用人单位主动报告,多部门联动,有力保障了刘某及孩子的人身安全,充分体现了多机构合作机制对于依法有效处置家庭暴力的重要性。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并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

用人单位在反家暴工作中要有所作为、有所担当。《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员工行为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作为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第二十一条同时明确,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劝阻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加害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受害人法律救济途径和证据保存等事项,协调提供报案、医疗救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等帮助;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等服务,或者及时转介到有关机构;记录相关信息;其他依法需要帮助和处理的事项。

此外,《条例》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和保障。

公安机关对家暴警情单列统计 细化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情形、时限

在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打工的齐某,因长期遭受丈夫赵某的家庭暴力,遂找到海港开发区妇联寻求帮助。由于齐某在海港开发区举目无亲,妇联工作人员便第一时间将她安排在家暴庇护所内居住。2019年1月,在两次现场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辖区派出所在收集赵某实施家暴的证据后,对赵某下达了唐山市首张《家庭暴力告诫书》。据了解,《家庭暴力告诫书》下达后,赵某对齐某的态度已经发生明显改观,家庭矛盾逐渐缓解。

家庭暴力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不构成治安处罚的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意见,有利于化解被害人困境。《条例》明确,因实施家庭暴力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要求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在公共场合实施家庭暴力的;持械威胁、恐吓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同时,《条例》细化出具告诫书的时限要求,根据家庭暴力不同情形区分了七十二小时内出具、二十四小时内出具和当场出具告诫书等三种情况;规定了告诫书的送交和查访内容,及应受害人要求,告诫书可以抄送加害人所在单位。

《条例》还对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的处置作出了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按照规定调查取证,并根据家庭暴力情形和受害人意愿做好协助庇护和救助等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对家庭暴力警情单列统计,统一录入标准,规范录入工作。

此外,考虑到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的群体遭受家暴时更需外界帮助,制度设计明确了特殊保护的原则,进一步补充完善家庭暴力强制报告的情形,将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和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而无法报案的人的情形纳入强制报告范围,增加了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报告义务。

加强司法保障 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举措

张某与林某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因此遭受林某的家庭暴力,最严重一次致使张某一侧眼眶骨折。张某多次报警,但林某没有任何悔改,最终无奈决定起诉离婚。代理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当务之急,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当地妇联、公安、法院三方机构的帮助下,林某承认了自己的施暴行为。公安机关下达了《家庭暴力告诫书》,法院也在第一时间针对张某申请人身保护令一案进行立案,并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林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林某骚扰、跟踪、接触张某及相关近亲属。此后,张某通过法院诉讼与林某离婚。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律赋予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条例》明确,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条例》完善了有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证明材料的规定,除出警记录、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伤情鉴定意见外,证人证言、被申请人的保证书、有关部门收到的投诉记录等,也可成为保护令申请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明材料,还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此外,《条例》明确了人身保护令的七种措施,将申请人相关近亲属的生活、学习、工作纳入保护范围。

形成保护合力 将反家暴纳入公益诉讼

2021年12月29日,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我省一起反家暴案例就在其中。2019年6月,因张某森实施家庭暴力,张某云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虽然张某云提交因遭受家庭暴力受伤的照片,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并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考虑到双方婚后育有两个子女,且尚未成年,判决不准张某云与张某森离婚。一审判决生效后,张某森与张某云继续分居。张某森仍时常殴打、恐吓张某云,导致张某云无法正常生活,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反而更加恶化。

2020年4月12日,张某云以遭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为由,向当地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院审查后予以受理。最终,在当地检察院的支持下,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云与张某森离婚。

此案中,张某云自行起诉离婚后未获得支持,检察机关依其申请支持起诉,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此次将反家暴纳入了公益诉讼的范畴,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督促建议事项的落实。有关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条例》还明确,整合救助力量,将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规定了受害人寻求庇护救助的权利,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依法给予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王超)

责任编辑:郭丽娟

媒体矩阵


  • 中工网客户端

  • 中工网微信号

  • 中工网微博号

  • 中工网抖音号

中工网客户端

亿万职工的网上家园

马上体验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4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