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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反约定 主播有权解约

来源:中工网
2022-12-04 09:36

近年来,为吸引网络流量而进行的“大胃王”和“吃货”等直播,不利于引导正确的社会风气,也损害了相关人员的身体健康。2021年4月2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明确规定:“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案情:约定展示才艺 实际直播喝酒

2021年3月8日,沧州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赵某签订了《签约艺人独家合作协议》(采用格式条款)。双方约定合作事项:公司为赵某设立网络视频、短视频录制、直播带货及直播间账号与后台,为赵某指定网络展示平台由其通过视频直播、短视频录制等方式向观众展示自己唱歌、主持、表演、带货等方面的才艺,以获取观众的支持和肯定;合作期限:自2021年3月8日起到2024年3月8日止;收入管理和分配:短视频录制、直播礼物、承接广告收入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公司占比70%,赵某占比30%。带货收益按照纯利润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占比90%,赵某占比10%;赵某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分内工作可获得3000元保底工资;权利义务:赵某每天按照公司指定的工作计划完成任务,每周休息一天……;违约责任:如赵某违反本协议第五条所确定之义务,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赵某承担违约金10万元。如赵某单方面无故解除本协议或怠于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之义务,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赵某应承担前期培训费用及推广费,以及金额为乙方同甲方合作期间收入最高月份工资二百倍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赵某(网名赵喝喝)自2021年3月10日开始,用公司为其提供的视频平台账号发布短视频作品,截至2021年4月12日,赵某在该视频平台账号下一共发布了23个短视频作品,视频作品均以喝酒方式呈现。后赵某以喝酒不能承受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赵某遂离开公司。

该公司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事项为:1.请求判令赵某赔偿公司各项费用及支付违约金共计10万元(在庭审中公司明确前期培训费用等花费为2354元,违约金为9764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赵某承担。

法院:公司违反约定 主播有权解约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沧州某文化传媒公司、赵某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在合同履行中,赵某按照公司指示,以喝酒为题材,完成短视频录制,不符合合作事项中“由赵某向观众展示自己唱歌、主持、表演、带货等方面才艺”的约定,属于公司违约。在赵某因身体原因已明确表示不能继续录制后,公司仍未能及时解决的情况下,赵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故对沧州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9月16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03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公司沧州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该公司承担。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

责任编辑:郭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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