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是大学生等年轻人做兼职的黄金期,他们或以此丰富自己的社会实践经验,或单纯想挣点钱贴补家用。但由于年龄、身份以及社会阅历等方面原因,暑期工常常会在实际工作中受到不平等对待,成为用工的弱势群体。如何更好地保障暑期工合法权益?
近日,本报社信访室接到一个投诉电话:18岁的小汪反映,自己在静安区一家日料店打暑期工,当他提出离职时,遭到老板拒绝,离职的过程十分不愉快,耗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
实际上,小汪的遭遇并非个例。针对暑期工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常会遇到的各种权益受侵害现象,本报记者通过问卷和实地走访展开调查,发现暑期工报酬低,工作时间长,发生纠纷时维权困难。
暑期工薪资普遍过低
超时工作却是家常便饭
“工资收入低”“工作时间长”……在记者的调查中,这是很多暑期工给自己贴上的“标签”。在30份调查问卷中,有近4成的被访者认为自己的收入非常低。记者在走访时了解到,许多单位在暑期工的报酬结算上,除了常规的按天结算和按月结算之外,还常采用时薪制或计件制。不少暑期工表示,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相比,无论是时薪还是月薪,都存在一定差距。
拿着并不高的收入,工作时间却并不短。在记者开展的调查中,问卷结果显示,有近42%的受访者表示在从事暑期工作期间每天工作超8小时;平均每天工作超过11小时的人数占比达12%。这就意味着,有不少受访者在暑期工期间,一定程度上都面临着超时工作的问题,甚至严重超时,大大压缩了正常的生活与休闲时间。
“我本来想趁暑假做兼职赚点零花钱,但是没想到每天要工作这么长时间。”在一家奶茶店做收银员的小欧表示,“现在回到宿舍只想多睡会儿,连出门玩的时间都没了。”
小欧的兼职,来自于自己放假时从网上看到的招聘广告,经过面试后正式上岗。“我的薪资是按照160元/天的标准计算的,但是每天的工作时间为11:00-22:00,需在店里待满11小时。就算除去午餐和晚餐的时间,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长也在9小时以上。”如此一来,虽说每天160元的收入不算很低,但是仔细算算,小欧的时薪仅为14.5元左右,远低于上海今年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3元。
律师分析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的沈毅能律师告诉记者,或许小欧认为自己的到手收入并不高,但并不能因此援引最低工资标准为自己维权。
“首先需要厘清一个概念,即上海人社局公布的最低工资(包括最低月工资和最低小时工资)的适用主体是,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沈毅能表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作为大学生暑期工的小欧与奶茶店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构成劳务关系。因此,他建议双方之间若对报酬有争议,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报酬标准。
另外,对于暑期工超时工作的问题,沈毅能认为,由于我国主要的劳动保障规范集中在劳动关系领域,对于劳务关系的规范还有待完善,目前尚无对于暑期工超时工作现象的有效规制。“当然,如果存在劳务合同,本着劳务合同的平等性,暑期工可以与单位明确约定每日的工作时长,到点后有权拒绝提供劳务。”
此外,沈毅能律师也提醒,为避免存在暑期工遭受劳务剥削现象的存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曾就高校派出进行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权益保护,规定酬金应当不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应当由用人单位、学校和学生在签订三方协议进行约定。
老板宣称未满“试用期”
20天收入“打了水漂”
暑期工工作时间长、报酬不高,在发生争议时,又成为弱势群体。由于不少暑期工工作延续性不高,有些用人单位就采用“试用期”未到等说法,侵犯了暑期工的权益。不少遭遇此“套路”的暑期工,往往因为不了解、涉及金额较少等原因,放弃了维权。
小金刚刚参加完高考,面对悠长假期,除了痛快玩耍之外,也想做些兼职来充实自己,于是找到了一家面点房当店员。面点房与其签订了短期用工的书面协议,看着协议上约定的劳务费是一笔可观的数字,小金对自己的兼职工作很是满意。
工作20天后,小金听从父母的意见,想为大学入学做准备,多花些时间在阅读上,便向老板提出不再继续打工。没想到的是,面点房老板表示,暑期兼职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小金连“试用期”都没有做满,如果“离职”的话不会给她发“工资”。
小金虽是满腹委屈,但在心里也感到有一丝理亏,认为自己没有上够一个月,确实是“有错在先”,并且又是自己不想干了,便索性作罢,没要到钱就回家了。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然而,《劳动合同法》平衡、规制的是相对标准的劳动关系。沈毅能认为,暑期工与单位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面包房老板主张的“试用期”并无依据,已涉嫌侵犯小金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小金与面包房签订的协议属于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而试用期的说法对应的是劳动关系,所以并不适用于小金与面包房。”
因此,小金与面包房之间的报酬纠纷,参照的依据应该是双方订立的书面协议及《民法典》,只要小金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讨回报酬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用人单位口头承诺不兑现
欠钱后“跑路”
书面合同(或协议)是明确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载体,也可以作为维护合同主体权益的凭证。由此,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有些暑期工就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才会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而吃了亏。
小林19岁时,经朋友介绍,利用暑假时间在一家健身房兼职做前台。报酬按照“基础薪资+提成”的方式结算,其中基础薪资是固定的,每月1500元;提成则是通过向健身房介绍客户的方式结算,每次的提成数额是该客户办理健身卡的充值数额的20%。提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当天结算,基础工资则是等到次月发放至银行卡。
小林工作了一个月后,看到健身房生意不景气,便萌生了离职的想法。老板原本试图以小林的业绩没达到试用标准为由,不支付其基础工资,结果小林在公司微信大群公开谴责并声讨公司。为防事情闹大,老板只好妥协,同意了他的离职请求,并且口头承诺会将本月的基础工资折算后给他,金额在1300元左右。但老板也表示,由于小林没做满一个月,所以基础工资得再压一个月。小林不想再费心力争辩,也就同意了,自此没再去过健身房上班。
直到两个多月后,到了约定发工资的时间,小林的银行卡余额却没有变化,他这才发现老板食言了。此时他想去找老板说个明白,却发现原本的健身房早已人去楼空。原来,健身房的经营状况每况愈下,老板跟另一个合伙人又闹了矛盾,早就在一个月前便携家眷“跑路”了。
就这样,自己辛苦工作了快一个月,到最后不仅一分钱也没拿到,还连个说法都没有。一同在健身房工作过的朋友也没有拿到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他还曾向有关部门提起过投诉,但最终也因为证据不足而不了了之。
律师分析
案例中,小林提供了劳务,但是健身房老板在口头承诺过后却未支付报酬,其实涉及的是《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例中的暑期工小林若想讨回工资,可以向法院起诉。
沈毅能分析指出,暑期工以大学生居多,这类群体涉世未深,缺少社会经验,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另外,暑期工持续时间短,报酬不高,常会导致其维权的热情不大。并且,维权的流程较长,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成本等。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常会导致暑期工维权难的问题。
实际上,针对暑期工在实际过程中常遇到的困难,诸如“试用期”未满、公司承诺的报酬不给等,这些都只是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报酬的借口。但凡涉及在劳务关系中欠钱等法律规定,实际都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来主张权利。
专家支招
选择正规单位签订书面协议
暑期工要学会保障自身权益
针对频发的暑期工权益“短斤缺两”等情况,沈毅能律师提醒:
首先,在做暑期工等临时性兼职工作之前,应当先对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一定了解,做到对自己拥有的一些基本、合法的权益心中有数。并且适当了解可能会存在哪些风险,并提前想好能够应对风险的办法。
其次,暑期工应选择正规的企业。暑期工主要是为了体验社会生活,并赚取一定的生活费。毫无目的且事先不做“功课”地随意选择单位,不仅会面临被坑、被骗的风险,有时候甚至会卷入违法犯罪的漩涡。因此,最好提前对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劳动内容,劳动环境,劳动报酬等方面有个初步的了解,然后再做决定。
再次,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愿意签订书面协议,其实可以从侧面反映出单位的正规性。同时,在协议签订时,一定要明确好劳动时间、薪资报酬、工作期限、结算周期等重点内容。协议应当双方签字或盖章,应当明确双方的主体责任,对方如果是单位,应当加盖公章,如果是老板个人,应当列明老板的身份证号,并让老板签字,并且书面协议应当一式两份,暑期工自己留存一份。
最后,保留证据。在用工过程中与老板或者单位的人员的聊天记录、打卡记录、钉钉记录等,都可作为用工证据保留。甚至可以多拍摄一些打工的日常片段,一方面记录生活,另一方面也便于将来维权。需要提醒的是,电子数据的记录,如聊天记录等不要负气删除,要保留好原件。认为自己保留了聊天记录截图就把聊天记录删除是不可取的,诉讼过程中截图并非原件,证明效力有瑕疵。
同时,也希望雇佣暑期工的单位能够诚信用工,不要辜负大学生等年轻群体对社会的期待。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联动,还暑期工一个公平和谐的环境。
(据劳动报消息 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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