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个人养老金是个啥制度
今年4月,《意见》正式发布,标志着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迈出重要一步。从国际上看,自愿性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一般被看作是第三支柱养老金,已经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获得了较快发展。从这些国家和地区推行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经验来看,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具有几个典型特征,大方向上已经为我国当前推出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所具备,但仍然有些具体设计和措施可以在我国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过程中加以借鉴。
一是个人养老金一般采用完全积累制。个人养老金是个人自愿的储蓄性安排,一般通过购买金融产品由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和运作。个人养老金待遇与其缴费和投资收益密切关联。二是个人养老金计划需要激励措施。为了吸引人们参与到制度中来,大多数自愿性个人养老金计划会辅以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激励措施,从而增加财务上的吸引力。税收优惠主要是就个人养老金购买阶段、资金运用阶段、领取阶段的税收进行减免,阶段不同可以形成不同的税收优惠模式。三是个人养老金缴费具有较强选择性。由于个人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储蓄倾向也有所不同,因此个人养老金缴费一般都会在尊重差异性的基础上保留较强的选择性。比如,有的国家规定了一个幅度较宽的缴费空间,有些国家则只规定一个缴费上限,在此范围内参与者可自由选择缴费水平。有的国家甚至上年未用完的缴费空间可以结转到下一年继续累积使用。四是个人养老金投资强调风险控制。如有的产品建立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机制,在投资产品设计中限定了投资产品数量,并要求提供一种基础投资产品,进而对购买产品的客户在退休时或养老金支付阶段收回本金的概率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要求建立产品风险缓释机制并规范产品的资金投向和管理。五是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和方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通常而言,个人养老金领取的主要条件是达到退休年龄,但也并不绝对,一些国家和地区在领取条件上往往也会增加一些其他情形。为了限制随意挪用,一般规定提前支取都有相应的时间、额度限制及惩罚措施。在领取方式上,往往给予领取者选择权,可以自主选择按月、分次或是一次性领取。
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推出无疑是养老金制度建设的重要进步,但还需要积极推动实施,甚至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制度本身也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首要的一点就是必须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吸引力,一方面可将个人养老金制度上限进一步提高,通过税收优惠措施和未来较高的预期替代率,增加对高收入人群的吸引力。另一方面需要对低收入人群参加个人养老金提供补贴。由于目前个人所得税抵扣或是递延等措施无法惠及所有低收入人群,要增强个人养老金制度对他们的吸引力,必须采取更直接的激励措施,如通过对低收入人群参加个人养老金进行财政补贴,从而精准地把政策优惠传递给他们,直接提高低收入者的参与积极性。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增加制度的灵活性或是可选择性,从而增加筹资能力和保障水平。在缴费方面,除了可以提高年度缴费上限,还可以通过剩余缴费空间结转提高终身缴费水平。考虑到个人收入存在阶段性和波动性,整个缴费期的缴费能力并不均衡,可以引入剩余缴费空间结转制度,即上一年度未使用的缴费空间可以在下一年度累积使用,这样不仅有利于个人根据收入状况安排缴费,还有利于用足缴费空间,最大限度筹集个人养老金,为未来提供更高保障水平。在养老金领取方面,目前规定了“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等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的情形,建议进一步明确“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的具体内容,把首次购房、重大疾病、长期失业等对个人支出或收入等有重大冲击的情况纳入可以提前支取的情形,这将有利于拓展个人养老金的保障范围。同时,对提前支取采取一定的限制性措施,甚至是补缴部分税款的惩罚性措施,以防随意支取,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补缴提前支取的款项。
此外,尽管个人养老金制度强调参加者个人“承担相应的风险”,但作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一部分,加强整体上的风险控制仍然十分重要。应通过覆盖个人养老金投资的全过程风险防控,提高资金的安全性。首先,在产品设计上需要对风险有总体的把控,提供适合个人养老金属性的产品清单。其次,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为参加人比较不同产品长期投资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提供便利,引导其科学决策、理性投资。再次,以多元化投资组合分散风险。最后,应对个人养老金相关金融机构及其产品加强监管,确保个人养老金资金安全。
(林宝,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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