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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上接单、钉钉上打卡

【说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个案微观】 未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赖不掉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2-02-24 09:05

  【说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个案微观】

  原标题:软件上接单、钉钉上打卡(引题)

  未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赖不掉(主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吴铎思 工人日报-中工网实习生 黄铮辉

  罗某是一名配送员,在新疆博乐市某居民服务公司旗下的“快跑者”软件上进行接单配送服务,没有劳动合同。在公司拒绝罗某继续配送后,罗某当月的劳动报酬被“赖”了。该居民服务公司认为“快跑者”软件已经补充进UU跑腿软件,罗某是为该软件服务中心工作。UU跑腿软件有关负责人认为,服务中心只负责软件的管理,没有向罗某支付工资的责任。

  那么,罗某的工资该由谁支付?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罗某于2019年3月在新疆博乐市某居民服务有限公司下的“快跑者”软件上进行接单配送工作。当月底,该公司将其拥有的“快跑者”软件补充进UU跑腿软件。

  5月初,公司拒绝罗某继续接单配送,但未向罗某支付4月份工资。罗某找到公司,想要回劳动报酬,但公司却让罗某去找UU跑腿软件服务中心,而服务中心又让罗某去找某居民服务公司。

  后罗某提起仲裁,要求新疆博乐市某居民服务公司、UU跑腿软件服务中心共同向其支付2019年4月工资。仲裁部门不予受理后,罗某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

  法庭上,罗某认为其与新疆博乐市某居民服务公司和服务中心存在劳动关系。

  该居民服务公司表示,公司并没有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快跑者”软件已经补充进UU跑腿软件,罗某的工资应由UU跑腿软件支付。

  UU跑腿软件公司则表示,UU跑腿软件并未参与配送中心实际经营管理,也未给新疆博乐市某居民服务公司授权经营配送服务,期间产生的费用与其无关。

  两家相互推诿,均认为不该由自己支付罗某劳动报酬。

  经查,“快跑者”软件3月底被补充进UU跑腿软件,罗某4月份均在“快跑者”软件上接单配送,其产生的配售收益结算为新疆博乐市某居民服务公司享有。且罗某在“钉钉”软件上向新疆博乐市某居民服务公司打卡21天。

  一审判决:确认罗某与新疆博乐市某居民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向罗某支付其21天的劳务费用。

  新疆博乐市某居民服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关于快递公司、外卖公司等新业态行业与其雇佣人员的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对此,应审查双方的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予以认定。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罗某接受新疆博乐市某居民服务公司的管理,按照公司安排劳动,罗某提供的劳动是公司配送业务的组成部分。罗某提供的钉钉配送团队截图、群成员截图、2019年3月份及2019年4月钉钉考勤截图,可以认定罗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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