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8月18日,四川人社微信公号发布一起典型案例,指出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期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待遇。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19年12月23日进入A公司工作,于入职当日与公司订立《劳动用工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行政人事,合同期限为2019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2日,试用期为6个月。周某与公司约定工资为5000元/月,试用期按此标准80%计发。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A公司于2020年2月3日起开始停工停产,A公司以周某停工停产期间未提供劳动为由,未向周某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报酬。2020年3月1日,公司向周某发出《薪资确认单》,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提出将周某的月工资标准从2020年3月1日起调整为2000元/月,周某对公司调整其工资标准表示同意。A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起复工,并于2020年3月20日起按2000元/月标准向周某计发工资报酬。
2020年9月30日,周某以“因为工资低,未恢复工资”为由,向A公司提出辞职,并于当日离开公司未再工作。2020年11月19日,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A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复工后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 A公司在停工停产期间,是否应向周某支付工资?
■ A公司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能否降低周某的工资标准?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A公司向周某支付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19日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驳回了周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已履行仲裁裁决。
据了解,为进一步增强大家对人社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共同推动新时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四川人社将选取《2020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书》中的一些案例进行推送。此书聚焦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职工权益维护、根治农民工欠薪、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伤认定等方面,收录了20件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并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真实案例。
四川人社微信公号截图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