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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妈妈要求家务补偿能否得到支持

来源:中工网
2021-07-08 14:21

  案情介绍

  丈夫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6年9月初经人介绍认识,2018年2月结婚,同年12月生育儿子张某某。张先生长年在广州市做生意,儿子张某某跟随李女士在天津市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张先生和李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21年5月,张先生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其抚养。妻子李女士同意离婚,但儿子一直跟随自己生活,她提出要求抚养权归自己,张先生按照每月24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同时,李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她要求张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6万元是否有依据?

  律师解答

  一、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取消了“只有约定分别财产制下才能请求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限制,将其扩展适用于通常意义上财产共同共有的夫妻,也就是说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状况有过约定,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都有权在离婚时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这项制度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促进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对于平衡夫妻经济利益,消除就业一方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歧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有着积极意义,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平等、公平原则的精神。李女士主张家务补偿于法有据。

  二、李女士主张的数额是否合理? 子女抚养费数额和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均应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关于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以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进行考量。一般为不直接抚养孩子方总收入的20%-30%,张先生年收入15万元,李女士主张每月2400元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的确定,应结合以下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经济补偿数额也可相应提高。

  2.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

  参考向市场购买相近工作量家务劳动所需的成本。

  3.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如从事家务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可以参考原工作的收入情况,家庭收入情况。由此可以参考判断从事家务劳动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辅助的客观收益。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李女士要求张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6万元的要求偏高,法院会依法予以调整,具体数额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酌定。

  (据《天津工人报》报道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谢亚婷供稿)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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