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野猴抓伤幼童 饲养人应担侵权责任
【案情】近年来,由于管理疏漏等诸多因素,发生在游乐园的野生动物袭击人类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救助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该如何处理?
2020年初,宣威市某旅游开发公司救助了一只野生猴子,为方便管理,该公司将野猴饲养在公司经营的游乐园内。
2020年7月3日,3岁的卿某在父母的带领下购票进入游乐园内游玩。由于管理人员疏忽,野猴蹿出看管的笼子跑到游乐园里。由于当时游客较多,野猴受惊后蹿到由母亲抱着的卿某身上,将卿某抓伤。卿某受伤后,游乐园工作人员马上将其送到疾控中心注射了狂犬疫苗。由于伤势严重,卿某被送到昆明市儿童医院治疗,经诊断,卿某为开放性右手部损伤;手部正中神经断裂;第三第四屈指肌腱断裂,游乐园垫付了医疗费8000元。
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卿某的家长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合议,被告游乐园除已垫付的医疗费用外,再赔偿原告卿某各项损失2.6万元,并当场给付。
【释法】该案主办法官指出,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明确规定,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该案中,游乐园救助野猴后进行饲养,对野猴负有管理义务,野猴造成他人损害,故游乐园应承担侵权责任。(甘仕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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