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关于限期履行《商品房认购单》义务
及解除合同预告的公告
与大理福门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单》但未按约履行配合办理手续义务且目前无法取得联系的买受人(具体名单见附件),事由:关于限期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配合办理手续义务的催告及合同解除预告。
一、事实与依据
您好!您与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单》,认购了大理福门国际健康中心(洱海福门)房产。现该部分房产已经具备交付条件,但我公司依据您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多次尝试与您联系,但因您方预留联系方式失效、地址变更未通知等原因,导致我方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常规方式向其有效送达履行通知。该等行为已导致案涉合同交易目的受阻,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鉴于您方下落不明或联系方式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意思表示生效的规定,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修正)》第九十五条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或意思表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法定或合理期限,即视为意思表示已到达相对人。据此,我方特通过省级以上有影响力的报纸发布公告,向各位失联买受人发出本催告及解除预告。
二、催告要求
请下列房号的买受人或其代理人、继承人注意:现我方正式向各位未履行义务的买受人催告,请各位买受人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全面、完整履行下述全部义务:
1.由买受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继承人主动将新的联系方式送达至我司指定的邮箱(18687294021@163.com),核实身份并确认继续履行案涉合同的意愿;
2.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要求,配合我方完成网签备案、按揭贷款资料提交、房屋交付验收及不动产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3.结清案涉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未付款项(如有)。
三、法律后果提示
若各位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按要求履行全部义务或未与我方取得联系,视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届时,我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主张案涉合同自本催告函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自动解除。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我方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对于各买受人已支付的款项,我方将在扣除依法应由相关买受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我方实际损失后予以处理。此外,我方保留追究各位买受人违约责任及要求各位买受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的权利。
若各位买受人对本函所述事实或义务内容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函(即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方提交异议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各位买受人认可本函全部内容。各位买受人审慎对待,及时履行义务,避免扩大损失及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特此函告。
发函人:大理福门置业有限公司
2026年11月6日
序号、楼号、房号分别为:
1、3 幢、3-1109;2、3 幢、3-1408;3、10 幢、10-713;4、11幢、11-106;5、1 幢、1-118;6、1 幢、1-608;7、2 幢、2-1001;8、2 幢、2-1011;9、2 幢、2-1110;10、3 幢、3-1007;11、3 幢、3-1008;12、3 幢、3-1009;13、3 幢、3-1308;14、3 幢、3-1309;15、3 幢、3-802;16、5 幢、5-001;17、5 幢、5-110;18、5 幢、5-114;19、5 幢、5-320;20、5 幢、5-613;21、5 幢、5-701;22、5 幢、5-715;23、5 幢、5-913;24、5 幢、5-1308;25、6 幢、6-006;26、6 幢、6-501;27、6 幢、6-522;28、6 幢、6-611;29、6 幢、6-617;30、6 幢、6-825;31、6 幢、6-1213;32、7 幢、7-009;33、7 幢、7-110;34、7 幢、7-118;35、7 幢、7-419;36、7 幢、7-514;37、7 幢、7-521;38、7 幢、7-617;39、7 幢、7-806;40、7 幢、7-807;41、7 幢、7-1106;42、7 幢、7-1409;43、7 幢、7-307;44、7 幢、7-414;45、7 幢、7-1009;46、7 幢、7-1104;47、7 幢、7-1105;48、7 幢、7-014;49、8 幢、8-112;50、8 幢、8-214;51、8 幢、8-316;52、8 幢、8-412;53、8 幢、8-420;54、8 幢、8-501;55、8 幢、8-508;56、8 幢、8-520;57、8 幢、8-613;58、8 幢、8-615;59、8 幢、8-803;60、8 幢、8-813;61、8 幢、8-914;62、8 幢、8-1010;63、8 幢、8-1016;64、8 幢、8-1207;65、8 幢、8-1208;66、8 幢、8-1212;67、8 幢、8-1409;68、8 幢、8-1204;69、9 幢、9-016;70、9 幢、9-102;71、9 幢、9-104;72、9 幢、9-105;73、9 幢、9-418;74、9 幢、9-802;75、9 幢、9-803;76、9 幢、9-804;77、9 幢、9-805;78、9 幢、9-821;79、9 幢、9-1119;80、9 幢、9-1317;81、9 幢、9-1002;82、9 幢、9-1003;83、9 幢、9-1004;84、9 幢、9-1005;85、9 幢、9-1006;86、10 幢、10-907;87、10 幢、10-1113;88、11 幢、11-414;89、11 幢、11-415;90、11 幢、11-419;91、11 幢、11-1110;92、11 幢、11-1501;93、11 幢、11-1502;94、11 幢、11-1518;95、11 幢、11-321;96、1 幢、1-107;97、1 幢、1-1002;98、1 幢、1-1202;99、1 幢、1-1205;100、1 幢、1-1206;101、1 幢、1-1101;102、1 幢、1-1102;103、5 幢、5-607;104、5 幢、5-809;105、5 幢、5-916;106、5 幢、5-1311;107、6 幢、6-002;108、6 幢、6-721;109、6 幢、6-722;110、6 幢、6-802;111、6 幢、6-1114;112、7 幢、7-011;113、7 幢、7-017;114、7 幢、7-021;115、7 幢、7-213;116、7 幢、7-301;117、8 幢、8-405;118、8 幢、8-619;119、8 幢、8-1301;120、9 幢、9-917;121、9 幢、9-1104;122、9 幢、9-1105;123、1 幢、1-709;124、1 幢、1-903。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吴秋菊(户籍住址浙江省青田县仁庄镇东坪村33号):本院受理原告王苏萍与被告吴碎民、吴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浙1121民初439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15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案于2026年12月24日9时30分在油竹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12民初17570号
张俞:本院受理原告朱玉祥与被告张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嘉泽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12民初17578号
邵文俊:本院受理原告武进区嘉泽川紫石材经营部与被告邵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嘉泽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12民初17579号
张俞:本院受理原告武进区湟里富飞汽车维修服务部与被告张俞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嘉泽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以下证件挂失
湖北省志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号:42022230066899,声明作废。
信丰县古陂镇硕源农牧场遗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号:(赣信丰)动防合字第20250197号,声明作废。
登报电话:1325672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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