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保障
今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从即日起至11月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将企业实施劳动管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保障,明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健全权益保障制度机制。
当前,我国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持续增长,成为劳动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复杂多样,难以直接适用现行劳动法律,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相关部门已出台多项政策文件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此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固化成熟实践经验,将政策上升为制度规范,解决实践中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正是回应现实诉求、完善劳动法治的重要举措。
构建分层分类的权益保障体系
“办法的制定对于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推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与时俱进、促进新就业形态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玉介绍说。
办法共7章54条,包括总则、基本劳动权益、劳动规则、企业用工形式、纠纷解决、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概念及权利义务。
上述负责人介绍,总体上看,办法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明确基本劳动权益保障内容,规范劳动规则与算法,分类规制企业用工形式,畅通劳动纠纷解决渠道,明确部门监管职责以及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
“办法的一大特点是扩大了劳动法律制度保障范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介绍说,办法通过相关概念的界定,覆盖了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约货运司机、网络主播等主要新就业形态群体。这为系统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办法明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对劳动者实施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个人依托互联网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构建起分层分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沈建峰表示,这一制度设计遵循“劳动管理程度决定劳动保护程度”的原则,有劳动管理就有劳动保护,有支配性劳动管理构成劳动关系就适用劳动法保护,既保证规则清晰可操作,也实现了管理强度与保障水平的匹配。
专章明确基本劳动权益
办法设专章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涵盖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休息、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集体协商等。特别是在休息权方面,明确连续工作4小时应当保障适当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和恶劣情形工作应当支付更高报酬。
“办法形成了一份清晰的劳动权益保障清单,并确立了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划定了企业用工的底线标准。”王天玉说。
针对社会关注的平台算法管理问题,办法要求企业应当向劳动者解释涉及劳动者权益的算法基本原理和主要运行机制,禁止算法歧视,规定停止派单、封禁账号、数额较大的赔偿等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应当由人工进行审核,不得由算法自动作出决定。王天玉表示,办法对算法这一新型劳动规则予以专项规制,确立了算法取中原则,回应了“困在算法里”的社会关切。
明确劳动者享有开展集体协商的权利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工会监督和法律援助制度,明确劳动关系认定争议的考量因素,进一步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维权渠道。”王天玉表示。
沈建峰认为,这些规定体现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争议解决基本理念,也延续了我国在劳动争议领域多元协同化解争议的思路。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黄昆介绍,办法聚焦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短板,明确提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通过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开展集体协商的权利,以及对包括算法在内的劳动规则知情权等。
此外,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问题,办法首次明确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发生的争议,纳入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要求企业建立常态化沟通和劳动者申诉机制,劳动者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在48小时内人工答复。王天玉表示,办法构建起内部申诉、多元调解、行政投诉、仲裁诉讼的一站式纠纷解决体系,全面畅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维权渠道。
“办法建立了整体性、综合性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框架,既夯实了基本权益保障底线,又为制度未来发展预留了空间。随着新就业形态和数字经济发展,可以在这一框架基础上持续优化,稳步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促进企业和劳动者共赢发展。”王天玉说。
(本报北京10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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