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津生]劳监理字[2026]第008号
被告知人:天津市神龙防水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郑玉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3035410XP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梅一村
一.认定的事实: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宋海鹏10000元、于占忠54800元、马宝霞20000元、许万友18000元、赵根成6000元、王志力11000元、李世龙18000元、张晓民9200元、吴文石20000元、肖飞22100元、牛群16000元、于希阳52000元、于希伟25000元、陈文山17700元、于希龙56000元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二.行政处理依据、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支付宋海鹏10000元、于占忠54800元、马宝霞20000元、许万友18000元、赵根成6000元、王志力11000元、李世龙18000元、张晓民9200元、吴文石20000元、肖飞22100元、牛群16000元、于希阳52000元、于希伟25000元、陈文山17700元、于希龙56000元的工资。本行政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的。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邵玉奇 电话:022-66328591
地址:中新天津生态城中新大道与中泰大道交口中新友好图书馆B5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中新生态城人社局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送达公告
河南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由于你(或单位)未依法向张元龙(身份号码:4102111990****4013)支付工伤相关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中心已于2026年2月6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张元龙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护理津贴)共计108144元。我中心向你(或单位)邮寄送达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告知书也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告知书告知你(或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你(或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现要求你(或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你(或单位名称)应承担的108144元偿还至我中心指定账户。
户名: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账号:4118999910100030878800005
开户行:交通银行郑州百花路支行
备注:注明退款人名字、身份证号(或单位名称)。
逾期不偿还的,我中心将依法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将由你(或单位)承担。因我中心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或单位)公告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与才高街交叉口东龙大厦四楼410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7179632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送达公告
河南鲜食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由于你(或单位)未依法向工亡职工周静(身份号码:4104211990****6125)供养亲属刘跟光、刘思源、刘依涵三人支付工伤相关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中心已于2026年2月6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刘跟光、刘思源、刘依涵三人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23694元,三人共计71082元。我中心向你(或单位)邮寄送达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告知书也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告知书告知你(或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你(或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现要求你(或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你(或单位名称)应承担的71082元偿还至我中心指定账户。
户名: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账号:4118999910100030878800005
开户行:交通银行郑州百花路支行
备注:注明退款人名字、身份证号(或单位名称)。
逾期不偿还的,我中心将依法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将由你(或单位)承担。因我中心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或单位)公告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与才高街交叉口东龙大厦四楼410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7179632
公 告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泽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黄国政与被申请人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泽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经济补偿、赔偿、劳动报酬争议一案(鼎劳人仲案字〔2026〕第359号),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参加仲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9月30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本委地址: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玉龙北路199号(住建局大楼);联系电话:0593-7856209。
福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烟台大聚元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卫美艳、赵东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蓬劳人仲案字〔2025〕
第513、514号)已审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蓬劳人仲案字(2025)第513、514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蓬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楼6号窗口)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烟蓬劳人仲案字〔2025〕第5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烟蓬劳人仲案字〔2025〕第5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烟蓬劳人仲案字(2025)第513、514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烟台市蓬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山东兴宇建设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詹福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蓬劳人仲案字〔2025〕第734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仲裁请求:要求支付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8月15日期间的工资23194.78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10月14日14时10分在烟台市蓬莱区戚继光路和南关东路交汇处蓬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庭审室开庭审理本案。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烟台市蓬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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