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外包”难掩真用工
本报记者 陈丹丹
《工人日报》(2026年07月02日 07版)
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持续扩大。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新就业形态的劳动争议案,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劳动关系。
该案中,2021年9月26日,王某入职A公司担任蔬菜配送司机。王某每天按时上班签到,接受公司管理人员张某的管理,按时领取工资。
2021年12月,王某按照A公司要求,与B公司签订《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其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考勤管理人员均无变化。
2024年12月17日,王某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向张某请假。次日,张某单方面告知王某不用再来上班,并将其移出工作群、注销其“某司机”APP账号。此时,王某的部分工资尚未结清。在申请劳动仲裁后,王某不服仲裁结果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辩称,仅认可2021年9月26日至2021年12月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此后公司已将蔬菜配送业务承包给B公司,王某与B公司签订的是承包协议,由B公司发放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王某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自入职持续在“某司机沟通群”中,接受张某的管理。关于王某与B公司是否存在承包关系,张某从未表示要与王某解除此前已建立的劳动关系,亦未表示与B公司签订协议后用工主体及方式会发生变化。B公司仅为工资代支付主体,并不实质管理王某。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与王某自2021年9月26日至2024年12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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