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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6年07月02日 星期一

一公司用离职员工肖像进行宣传引纠纷

法院判该公司下架侵权配图并向劳动者赔偿损失

本报记者 叶小钟 本报通讯员 谢君源 崔仙玲 刘起
《工人日报》(2026年07月02日 07版)

产品宣传是商家拓宽销路的常用方式,不少企业会安排在职员工客串模特拍摄宣传素材。员工离职后,原公司还能继续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吗?记者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肖像权纠纷案,判决被告企业下架侵权配图、向案涉劳动者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明晰了员工离职后肖像使用的法律边界。

案情显示,谭某曾系拓某公司员工,岗位为视觉部摄影助理。在职期间,谭某在完成助理工作之外,还客串产品模特,辅助摄影师完成拍摄任务。拓某公司据此每月为谭某支付模特拍摄补贴1000元,并将拍摄的照片用于公司网店的产品宣传。谭某离职后,拓某公司仍在网店多款产品详情页中使用含有谭某肖像的图片。

谭某认为,拓某公司未经许可、公开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已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造成一定不良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拓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虽然因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员工在职期间的肖像权常受到一定制约,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无限期“免费”使用员工肖像权。该案中,谭某在离职后,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公司在未重新征得谭某许可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其肖像用于广告宣传,构成对谭某肖像权的侵犯,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拓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删除侵权照片,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谭某肖像权损失5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典第1019条第2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该案中,谭某在职期间因工作需要为公司拍摄照片用于产品宣传,公司按月支付拍摄补贴,公司据此获得了将谭某肖像用于网店宣传等特定目的的使用权。但谭某离职后,双方的劳动关系随之解除,公司使用员工肖像的前提条件已发生变化。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使用员工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时,应当与员工签订使用协议,明确约定肖像使用的范围、期限、费用等核心事项,尤其需明确劳动关系解除后能否继续使用肖像等问题,避免产生侵权纠纷。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增强自身肖像权保护意识,在职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宣传资料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明确使用范围和期限。此外,当自身肖像权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应注意留存书面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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