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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9月23日 星期一

工作时与工友争执身亡,单位担责吗?

法院审理认为,单位在其管理范围内未能防止及制止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柳姗姗 本报通讯员 王鹤飞
《工人日报》(2017年09月23日 06版)

工作时因与工友起争执致死,用人单位要担责任吗?吉林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件。2010年9月27日,赵某在长春市某建筑公司工地,因早餐费与工友王某发生争执。王某表弟吴某听说后赶到现场,在双方争执时,捡起一根木方猛击赵某头部后逃离。赵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与建筑公司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赵某家属5人来到吉林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求援。

【办案过程】

在律师办案过程中,建筑公司否认与赵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推诿责任。

建筑公司认为,公司没有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且已将工程的土建劳务发包给某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赵某的死亡是与他人斗殴造成,侵害人已经赔偿了受害人家属。故此,建筑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劳务公司也否认与赵某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公司已将工程层层分包,劳务公司并不认识被害人。

律师分析,根据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答辩,可认定劳务公司与赵某有劳动关系。最后,承办律师帮助原告将劳务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将建筑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诉诸法院。

【争议焦点】

工作时因工友间私事争执身亡,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劳务公司与赵某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其管理范围内未能防止及制止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2012年4月23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如下:被告劳务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2081.18元,死亡赔偿金37424.64元,丧葬费4409.8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1151.54元,合计65067.21元。判决生效后,原告一方及时得到了赔偿款。

【律师点评】

被害人赵某及加害人吴某都是建筑公司的员工,虽然双方是因私事进行斗殴后酿成了严重后果,但此事却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的,故建筑公司存在管理失职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的范围内阻止事故发生,事后又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赵某受伤期间,建筑公司不出现,导致受害人被搁置医院长达12个小时,无法及时得到医治,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建筑公司就损失的扩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不能免除建筑公司的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此,工程虽被层层发包给韩某,最终的赔偿责任仍需由劳务公司承担。

律师表示,目前,在企业用工中,常有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规避责任的情形。发生劳动争议后,企业又常常会以已将工程分包他人,员工是他人所招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企业自己出资设立一个劳务派遣公司,再向自己派遣工人。种种情形,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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