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发布典型案例为儿童提供维权范本
在校学生受伤害,学校应担责
本报讯 (记者余嘉熙 实习生苗卉)在学校下楼梯踩空伤人,谁担责?父母无力抚养,谁来当监护人?“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全省法院审结的涉未成年人案件的8个典型案例,以期对侵权人进行警示,为儿童提供维权范本,同时让更多人关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这8个案例既有抚养费给付、监护人确定、产品缺陷带来儿童伤害、校园内受伤、游园溺水等经济、责任、生命权纠纷案件,又包括校园故意伤害、强奸、贩卖亲子等刑事案件。
例如,因下楼梯光线昏暗踩空伤人案件系典型的在校学生受伤害案件。2014年12月11日晚,某中学学生刘某某与李某某在下楼梯时,因光线昏暗,李某某不慎踩空,从后面扑在刘某某背上,二人摔倒在地。刘某某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3次住院,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对刘某某的受伤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刘某某18714.9元。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给予公众警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河南省高院法官刘铁良表示,河南法院始终把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和神圣使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履行审判职责。
据介绍,河南全省法院近年来针对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对涉儿童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开辟绿色诉讼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率先在全国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对未成年人加强心理疏导,抚慰心灵创伤;对侵犯儿童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惩性侵、拐卖、伤害儿童的犯罪分子;开展了送法进校园、关爱留守儿童、送温暖、献爱心等活动,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制度,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特殊困难儿童维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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