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内部沟通协商机制
让职工“说话” 给职工“回话”
《工人日报》(2017年04月22日 05版)
本报讯 (记者叶小钟)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于日前公布,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强调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促进争议就地就近化解。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与职工的沟通协商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回应职工的诉求;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需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办法》助推劳动人事争议简便快捷解决。规定接到调解申请应当当场出具收件回执,原则上应当当场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3日内开展调解,原则上15日内办结;创建简易程序促进仲裁效能提升,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质证辩论权的前提下,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推行要素式办案方式,提升仲裁效能。
《办法》规定,仲裁文书公告送达时间从目前的60日缩短至30日,集体案件可布告送达仲裁文书,在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有关文书,布告张贴次日即视为送达。今后,假设仲裁机构受理集体争议案件后,开庭通知书无法直接送达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在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文书,布告张贴次日即视为送达,在开庭当日,用人单位不参加庭审的,将依法缺席裁决。据介绍,此举将有效缩短送达时间,有利于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首次确立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规定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到庭。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导致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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