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
四种情形下将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人日报》(2017年02月23日 05版)
本报讯 《沈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2月20日由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手续(含相关备案手续)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并缴存工资保证金,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照合同价款的1%至4%缴存工资保证金。
沈阳市约有农民工70万人,半数以上在建设领域工作。尽管政府及工会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上采取了很多措施,但仍然是屡清屡欠。沈阳市政府出台《沈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是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采取的又一比较强硬措施。
据介绍,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从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电力工程、煤气管网、供热管网工程项目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将启动缴存的工资保证金给农民工发放工资。这四种情形是: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增加工程项目的工程款,造成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与垫资施工企业签订垫资合同,造成垫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因未与施工企业进行结算,或因结算产生争议未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顾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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