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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2月18日 星期一

冤假错案如何抚慰当事人

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待统一

《工人日报》(2017年02月18日 05版)

本报讯 (记者张伟杰)被羁押731天,高超被法院宣告无罪后获得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1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精神抚慰金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5.6%。这样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过低?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按什么标准来赔偿? 2月16日,法律学者和律师围绕完善刑案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在京进行研讨。

据了解,2012年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时,对赔偿程序、赔偿范围等进行了重大修改,并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列入法律中,大大完善了国家赔偿制度。

近年来,国家赔偿的精神抚慰金在一些案件中不断得到重视,比如陈满案中陈满获赔人身自由赔偿金18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48%。再如张氏叔侄案中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为65.5730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69%。

然而,在精神损害赔偿受重视的同时,也出现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不一甚至差异巨大的现象。在研讨会中,京师律师事务所师立康律师举例说:“辽宁袁诚家案中的3名无罪被告人,就是各获得1万元精神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为5.6%,在我们查阅公开的刑案国家赔偿中,占比最低。”

高超就是3名无罪被告人中的其中之一。

“精神损害赔偿在执行当中的标准、尺度很不统一。”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说,“一个是最高法院所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金原则上不超过35%,有原则自然有例外,所以有的案件自然会突破35%的上限规定。为什么一些案件能够突破而一些案件不能突破?”

据学者介绍,被错误羁押者的精神损害有很多种,诸如被关押本身所造成的失去自由的享受以及相应的恐惧以及被同监仓的牢头狱霸欺凌所受的侮辱;此外,还有对家人的忧虑等都属于精神损害。

张建伟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要符合人们所期待的赔偿制度,第一个标准是符合公众的公平感;另外还要能起到抚慰当事人、抚慰当事人近亲属的作用。

据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员教授王敬波介绍,国家赔偿在整个赔偿制度体系当中处在补充地位上,而精神损害赔偿又处国家赔偿体系中的补充地位,所以是补充之补充。王敬波说:“因此,补充之补充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整体上处在偏低的位置上,这也是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没有得到各方高度重视的原因。”

与会学者建议,精神损害赔偿应有一个量化标准,被考量因素包括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状况,比如在羁押期间身体受到极大的伤害,羁押期限、对家人的影响以及无罪的原因等,也应当成为被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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