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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8月13日 星期一

是“结婚彩礼”还是“保姆工资”?

《工人日报》(2016年08月13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杨长平)两名老人同居生活两年多,男方想结婚,女方却不同意,两人最后分开。之后,男方到法院起诉,表示自己曾为女方交纳社保金10万余元当“彩礼”,如今分手,女方应当退回。近日,福建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男方李某为女方陈某出资交纳的社保金不应认定为“彩礼”,但是基于合同关系,陈某应退回部分钱款。

80岁的李某多年前丧偶,后结识了同样丧偶的陈某,两人此后在外租房同居,由陈某照顾李某的生活起居。同居期间,李某为陈某交纳社保金10万余元以及3000元人身保险费。两年多后,李某和陈某分手。李某到法院起诉,称自己为陈某交纳的社保金是“彩礼”,如今结婚不成,陈某理应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而彩礼则是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虽然李某多次声称基于结婚为目的而与陈某同居,但是陈某并未认可。法院认为,李某所谓“结婚”是由陈某照顾自己生活起居,而陈某的诉求则是让李某帮助其交纳社保金,因此双方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合同关系。

最终,经过法院判决,李某关于“结婚彩礼”的说法,法院不予采纳,但是陈某应当酌情返还李某为其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计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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