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
出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工人日报》(2016年08月09日 06版)
本报讯 (记者李丰 通讯员陈良波)日前,记者从贵州省人社厅获悉,该省近日下发《关于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自愿补缴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自愿原则可一次性补缴费用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水平。
通知明确,补缴对象为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办理补缴手续的起止时间为下发通知之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分为5000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2.5万元、3万元6个档次,个人自主选择档次一次性缴纳。个人补缴费用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待遇按照《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和继承,并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发放,个人补缴待遇从补缴之日起次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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