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终局可让劳动者减轻诉累,然而多地此类裁决案件占比只有两成
劳动争议一裁终局“落空”?

一裁终局是倾斜保护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一个应用,它能限制用人单位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不再“拖”着劳动者,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不少劳动争议没能“一裁终局”,依然涌向法院。CFP供图
为使一部分金额小或案情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仲裁尽快得到解决,我国设立了一裁终局制度。
然而,《工人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发现,一裁终局的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大部分地区一裁终局案件不超过全部裁决案件的20%。
一裁终局可防劳动者“被拖垮”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包括一裁两审,其中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此举是希望将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解决,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案件都经历了三个程序。为此,我国立法确定了一裁终局制度。
劳动争议适用一裁终局的两种情形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陈静律师说:“设立一裁终局制度的初衷是使一部分金额小或案情简单的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再拖延至诉讼阶段。”
在广东中山市打工的湖南籍工人韩和就是一裁终局制度的受益者。韩和2013年3月入职中山市一家电器厂,任冲压工。公司以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为韩和参保。同年8月31日,韩和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次年2月被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
但社保部门刚刚向韩和支付工伤赔偿待遇之后,公司就迫不及待地要赶他走。于是,韩和以该电器厂未按其实际工资标准参保为由,要求电器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合计58474元。遭到拒绝后,韩和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去告吧,希望不会拖死你!”得知韩和要与公司打官司,公司负责人恼羞成怒地说。
但令该电器厂一方没想到的是,中山市仲裁委2015年3月以“终局裁决”的形式,裁决厂方支付工伤赔偿待遇差额部分。电器厂向中山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企业要“拖死职工”的设想落空了。
好的愿望没有好的落实
“一裁终局制度是倾斜保护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重要应用之一,劳动者都希望适用一裁终局,一方面它比较快捷,而且仅仅是限制用人单位的诉讼权利,用人单位收到裁决书后即生效,不能再向基层法院起诉,而劳动者的起诉权利不受影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对记者说,“另一方面,它还可以限制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诉权,利用程序拖垮劳动者的情况。”
尽管一裁终局有利于保护职工权益,但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却并不是很理想。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沈建峰介绍,根据他们的调研,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一裁终局的总体比例不高,大部分地区一裁终局率比较低,不超过全部裁决案件的20%。例如天津2015年一裁终局率为10.22%,广西南宁一裁终局的比例为15.47%;
二是各地差异大,执法口径不统一。有的地区在积极推动一裁终局制度,一裁终局率相对比较高,例如2015年上海一裁终局率达到全部裁决案件的60%,黑龙江达到了67.04%,有的地区则根本没有一裁终局的裁决,几乎所有案件都进入诉讼程序。
“一裁终局”标准“待解”
导致“一裁终局”实施效果不理想的原因何在?
沈建峰解释说,一方面一些地区的仲裁机构对适用一裁终局存在畏难情绪,担心一裁终局之后,给仲裁机构带来压力;
另一方面是,有些仲裁机构对一裁终局具体规则理解存在分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一项规定的“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是劳动者主张数额还是裁决数额等,各地存在不同的理解。由于一些地方按照主张数额作为标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一裁终局案件的比例。
此外,按照现有规定,同一裁决中既有终局事项的,又有非终局事项的,则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仲裁裁决如没有分开裁决,则导致整个裁决就成为非终局裁决。
“劳动者主张的赔偿数额一般都比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多,有的甚至相差10倍。”沈建峰建议修改现行规定,明确以裁决数额而不是主张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均可适用一裁终局。“这样有利于减少诉讼,减轻司法成本,能够使劳动争议案件及时解决,当前人民法院面临重大审判压力情况下,通过一裁终局的仲裁程序处理劳资纠纷,既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又能够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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