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5年10月17日 星期一

改变责任捆绑减少“不规范羁押”

■ 张胜利 苏清涛
《工人日报》(2015年10月17日 05版)

杜绝超期羁押、减少不必要羁押是文明司法、规范司法、和谐司法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机关羁押期限检察的职责所在。我们认为要彻底杜绝超期羁押、长时间羁押,除提高对超期羁押严重性认识、强化检察机关羁押期限检察力度外,还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建立正确考核导向,改变责任捆绑束缚

超期羁押现象客观存在,发现上述超期羁押违法行为是检察机关的应有职责,但过去很长时间内将出现超期羁押视为考核红线、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制,在客观上打击了检察机关羁押检察的积极性及羁押期限检察的畏难局面,造成了监督者帮违法单位协调、弥补换押手续的畸形局面。检察机关应当敢于正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设立科学的考核导向,改变“责任捆绑”,检察、督促处理造成超期羁押的办案人,树立起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符合法治精神的司法理念。

明确审查主体及标准,规范适用条件

补充侦查、中止审理、刑拘期限延长等程序缺乏上级及外部审批程序,易造成延长羁押期限审批把关制度的虚设;对特殊期限,如精神病鉴定的适用及审查标准不明确,易被滥用。因此,对于司法机关退查补侦程序、中止审理、中止起诉程序、延长起诉期限、延长拘留期限、精神病鉴定等,均应当明确上级或外部审查部门,实行文书备案、审查;另外,还需进一步明确各类羁押期限适用的条件,统一审查标准。

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检察机关检察刚性

健全超期羁押的法律责任,明确超期羁押刑事责任与纪律责任的界限,以此提高司法实务界对超期羁押严重性的认识。对办案人员故意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严重不负责任或疏忽大意,造成当事人在某个诉讼环节超期羁押1个月以上;在超期羁押期间造成在押人员死亡或给在押人员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超期羁押造成社会群体性事件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搭建技术平台,简化换押手续及诉讼成本

实践中换押不及时造成隐形超期羁押是超期羁押的主要形式,其中换押手段落后、纸质换押不便利性是造成换押不及时的主因。司法机关应当在各自内网安全、保密的前提下,通过技术手段搭建有限的“互联网络”,并据此与监管场所实现网上换押制度,集换押与预警、审批报备与决定于一体,通过技术手段简化换押流程、羁押期限检察流程,切实降低或消除超期羁押。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检察院)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