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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10月17日 星期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立足基层案多人少的现状,延长了审判期限,构建了繁简分流、相对完善的羁押制度,但实践中长时间羁押、隐形超期羁押等现象仍然存在

“不规范羁押”仍有4个“难杜绝”

■ 张胜利 苏清涛
《工人日报》(2015年10月17日 05版)

新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围绕人权保障、司法文明理念,进一步完善了办案机关羁押期限的规定、细化了检察机关羁押期限检察的内部分工。笔者近期通过梳理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和安阳市北关区检察院的羁押期限检察工作情况发现,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未彻底解决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长时间羁押的现状。

办案机关“互借期限”仍难杜绝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延长了部分羁押期限并且完善了延长羁押期限的规定,但实践中办案机关通过假退查、假移送等方式来达到借用案件移送机关补充侦查及接收机关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反而因羁押期限的延长,造成的后果也更为严重。

以某看守所2015年某一期间在押人员为例,在审查起诉环节的32人,一次补充侦查(包括公安机关正在补充侦查案件)7人、两次补充侦查8人,退查比例46.88%;在审判环节的77人,一次延期审理16人,两次延期审理15人,延期审理比例40.26%,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判机关延长审判期限的案件仅12人,且均系该省公安厅或公安部督办案件。当然,不否认司法机关对羁押期限的客观需求,而相较于向上级机关或检察机关申请延期,以补充侦查形式互借期限更具便利性、更易协调,但对延长(事实上造成了延长的效果)羁押期限则缺乏必要的规制与法律审查。

办案机关任意延长羁押期限仍难杜绝

除审查批准逮捕期限、二审检察机关阅卷时间为不可延长期限外,其他期限法律都规定了基本羁押期限与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主要适用于少数疑难、复杂案件及其他特殊案件。由于对疑难复杂案件、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等延长期限情形无相对明确的立法解释,导致办案机关一般降低法定标准、从宽认定,致使实践中适用延长羁押期限是常态,不延长为例外。

以某看守所2014年5月1日到2015年5月1日入所的690人为例,平均拘留期限为25.2日,其中四分之三以上的人员被办案机关延长拘留期限(数据统计时间是2015年5月16日)。,相较于最短10日、延长的14日及最长37日来讲,拘留期限过长。

办案机关违法适用特殊期限仍难杜绝

特殊期限主要包括三种:一是法律没有明确某些诉讼环节的羁押期限。如不计入办案期限的精神病鉴定,不仅精神病鉴定时间长短不可控,何种情形办案单位才需要对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亦缺乏明确标准。2014年某看守所共依法关押5名疑似精神病患者,因涉及精神病鉴定,平均拘留期限45日,其中最长近两个月。

二是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8条、202条都规定了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对如何认定新发现的重大犯罪事实、对不讲真实姓名嫌疑人如何认定有必要重新计算期限等均缺乏具体标准,实践中办案机关可能滥用,达到延长羁押期限的目的,对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6条有扩大解释之嫌。2014年某看守所一名在押人员因不讲真实姓名而未计算刑拘期限,仅在拘留阶段,嫌疑人就被侦查机关羁押50余天。

三是无羁押期限羁押的适用问题。目前法律规定的特殊期限较多,尤其是无限期羁押情况较多,而这些羁押在实务中如何审查、审查标准等仍待进一步明确。

未及时换押造成超期羁押仍难杜绝

尽管2014年3月3日两高一部下发的《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对换押范围、换押流程、换押文书等做了相应规定,但规定仍未明确办案机关换押期限、未明确案件移送机关告知义务的期限,未明确不及时换押的法律责任、未设立更为便捷的换押模式或电子换押制度等,由此容易使该通知难以达到目的。以某看守所情况来看,案件移送机关告知义务基本上仍处于空白,不及时换押、未在前一办案机关羁押期限内换押现象还有一定的存在空间。换押不及时不仅是办案机关及羁押场所的主观不重视、对程序规则的漠视,其中换押方式的落后、换押的不便利性等同样是办案人选择“不规范办案”的重要原因,而且上述通知也需要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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