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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8月29日 星期一

酝酿20多年,反家暴法进入立法程序,诸多内容待完善

谁来管住家里的“暴虐”

■ 本报记者 张伟杰
《工人日报》(2015年08月29日 07版)

CFP 供图

家庭暴力离每个人都不远。据全国妇联提供的数据,各级妇联组织受理的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总量每年均达4万~5万件次。而因不堪忍受家暴,杀父、杀夫的案件更是在近年来层出不穷。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被认为“非常必要”。在肯定草案的同时,8月27日的分组审议中,不少与会者也提出,在定义、适用范围、基层组织的责任等诸多方面,草案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软暴力、恐吓算不算家暴 ?

反家暴法草案第二条对什么是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对此,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容永恩建议在其中增加“恐吓”。

容永恩说:“恐吓是精神虐待的行为,主要是通过言语形式去贬损、威胁,造成受害人内心自卑、恐惧等精神上的暴力。平时家暴发生的现象有时会有‘我要杀了你全家’这样的恐吓和威胁,建议加上‘恐吓’字眼。”

陈蔚文委员也建议对此条内容进行修改。他说,暴力有硬暴力和软暴力,现在规定的是硬暴力,就是限制人身自由、捆绑、殴打或残害,但是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包括精神上的,或其他形式的软暴力。用软暴力折磨一个人是很容易的,如让人挨饿受冻、性暴力、恐吓等等。

万鄂湘副委员长表示,“家庭暴力”只指向了身体这一类,对身体的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等,而精神暴力在家庭暴力当中占到的比例并不小,比如语言暴力,还有就是暴力威胁对家庭成员产生的精神残害导致自杀、自残、自虐的现象也不少。他建议在第2条增加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等方面实施的侵害行为”的提法。

哪些人属于“家庭成员”?

在家暴法草案中,对什么是“家庭成员”没有规定。

对此,杨卫委员发出疑问:“是在一个户口本上的成员?还是只限于配偶和子女?还是可以再进一步延伸。”杨卫委员提出,如果有失去部分行为能力的老人,虽然不在户口本上,但是因为赡养关系而同住的是不是算家庭成员?而现实中,对老人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也是很多的。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蓝伶俐说,家庭成员之间因为亲属关系的不同,家暴的形式也是各式各样的,比如说配偶之间的家暴、父母对子女的家暴、子女对父母的家暴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家暴等。笼统规范为“家庭成员”,虽然简化了法律条文,但势必会出现责任厘定不清的问题。

蓝伶俐表示,在现实当中存在着大量的同居关系,在同居关系期间发生的暴力,是否归于家暴,这方面没有列入范畴,或者没有明确规定。而其他国家的一些法案当中,同居关系也是家庭暴力防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令狐安委员建议在总则里单独规定一条,对家庭成员的含义加以规范。其中应该包括前配偶、同居者。

谁来管住“打人的手”?

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屋里”,常常具有隐蔽性。有反家暴公益组织曾经做过一个统计,发现有高达54.6%的受调查者遭遇过家庭暴力,其中选择自己默默忍受,“不敢大声说出来”的竟占57.9%。

全国人大代表王玉芝说, 我国有“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所以家庭暴力的隐蔽性特别强。对此,王玉芝建议: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让法律进入幼儿园、中小学课堂、进入党校。“现在应该全民皆兵来注意这个问题,承担社会责任。在国外一旦有家暴,邻居就给你报案了,自己不讲不行。”

郑功成委员认为第二章规定家庭暴力的预防,最关键的社区没有写上。他说:“在实际中,最了解有没有家庭暴力,应该是他的邻居,是社区,是城镇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现在很多城市社区里面已经设立了专职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就是干这个事的。但这个法律草案中没有看到社区及居(村)委会。”

郑功成委员主张在草案“家庭暴力的处置”一章中明确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居委会和村委会。因为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责任重大,现在看到很多家庭暴力的案件都是居委会、村委会不作为,导致了很恶性的案件,所以家庭暴力的处置还要强化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工作者的责任。他还建议,参照设立临时救助站的做法,让遭受家暴者有地方可去。

杜黎明委员认为公安机关应该站在第一线,因为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手段对施暴行为及时予以制止,而其他诸如妇联或其他单位组织由于没有手段有可能不但不能阻止施暴行为,而且自身也受到伤害。

为此,杜黎明建议将草案第13条第1款和第2款的位置交换,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当首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另外,第17条第2款也相应修改为“社区民警或者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

“谁该问责”未规定清楚?

对于草案法律责任的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郑功成委员说:“幼儿园、医疗机构,这里面都有责任,但是城乡基层政权、社区工作者的责任在哪?现在一些社会工作者算是公务人员的,他们不作为是要承担责任的。社区居委会、村干部不作为现象时有发生。”

中央电视台曾披露过一些触目惊心的案件,有的把子女、妻子打残了,村干部熟视无睹;有的持续多年把人关在猪圈一样的地方来养。他不是不知道,就是不过问。

郑功成认为,这些现象的存在恰恰是因为法律责任里没有规定。“我们基层队伍是干什么的,我们的社区工作者干什么的,他们的职责就是做这件事的。法律责任中规范得不周详,该负直接责任的、该负重要责任的也没有规定。”

郑功成委员最后表示:“总的来说,法律的框架基本上还可以,我比较认同,但是一些关键的问题法律中没有体现,真正能够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应该负责的,好像法律中都没有体现。”

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建议在第14条对家庭暴力行为发现报告的责任单位中增加“居住地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建议,在第33条的现有基础上增加“居住地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内容。增加后的表述是“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居住地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14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其理由是:增加这部分内容与第14条相衔接呼应。作为家庭暴力的发现和报告的责任主体之一,如果居住在城乡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在接受家庭暴力投诉后,没有履行及时报告的法律义务,造成伤害、死亡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以强化相关组织和单位对反家庭暴力行为的意识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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