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思清话】保护证人就是保护正义
证人因为出庭作证而成为“出气筒”甚至受害人的事很多。最近北京就发生一起——
据《京华时报》8月25日报道,刘某与王某均为北京市密云县某村村民。因王某将作为农家肥的粪便等排泄物堆放在刘某房屋西侧,刘某认为粪便的味道和被风吹起的碎屑严重影响到自己的正常生活,遂于2015年7月初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将粪便清除。由于村干部张某配合法院调查并作证,被告王某在庭审后即赶到村委会对张某进行侮辱谩骂,并将张某的脸抓破。记者日前获悉,密云法院对王某处以5000元罚款。
“没有证人就没有诉讼!”这是一句著名的西方法谚。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规定,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单位或个人。显然,证人出庭作证,对揭开案件事实真相,维持控辩平衡,帮助法官正确判案,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非常重要。
但证人出庭作证是有代价和风险的,不但要付出许多经济、时间上的成本,往往自己和家人还会面临被当事人甚至公权机关打击报复的人身安全风险,像被告王某由于怀恨在心,对配合法院调查作证的村干部张某进行辱骂并抓破其脸,就是典型的打击报复行为。
司法实践中,囿于传统的人情因素、面子心理,不为“坏人”说话、辩护的思想,加之证人被打击报复的情形时有所闻,使得“证人出庭难”成为常态,往往是以书面证词或证言笔录的形式替代,这暴露出相关的法制宣传和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薄弱。
我国至今没有制定证人、举报人保护的专门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和经费。民诉法只是把打击报复证人行为纳入一般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范畴进行处理,予以罚款、拘留等,但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刑法则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社会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只予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法院对王某处以5000元罚款,实际是一种针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反观国外,证人保护制度则非常成熟完善,美国、新加坡、德国等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很多国家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或证人保护机构,不但严厉处罚“威胁证人”、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还严密保护证人出庭作证后不受到人身与财产伤害。如好莱坞动作大片“蒸发密令”就形象地展示了美国联邦政府的证人保护计划,片中阿诺·施瓦辛格饰演的美国联邦政府证人保护组织高级特工约翰,千方百计帮助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证人艾伦掩藏真实身份,甚至不惜使其“人间蒸发”,隐姓埋名开始新的生活。
法谚有云,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虽然按我国法律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只要不是精神病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除了正当理由外,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刑诉法还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以破解“证人出庭难”,但与此同时,补齐法律短板,修订完善证人保护法律条款,确保证人乃至其家人、亲朋的人身财产安全,充分免除其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让国家权力为“正义成本”买单,更是不能放松。唯此,才能让更多的人愿意为正义挺身而出去作证,不能让为正义而开口的证人背负极大的风险和代价,否则便失去法律的公平性、权威性,并让证人“强制出庭”遭遇“执行难”。
保护证人,就是保护正义,也是司法公正本义所在。“你为国家冒危险,国家应该保护你!”这句某国司法部门对证人保护的承诺,在我国也应该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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