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
不得限制律师阅卷次数和时间
《工人日报》(2015年08月22日 06版)
本报讯 (记者卢越)记者8月20日从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必须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最高检明确规定,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
阅卷是律师全面掌握证据、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法律和有关规定,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对辩护律师提出阅卷申请的,应当当时安排。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3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对辩护律师关于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执业的申诉、控告,要依法审查办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
2013年1月至今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律师控告办案机关阻碍行使诉讼权利案件4109件,通知有关办案机关纠正337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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