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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7月25日 星期一

【法官释法】隐私权“误会”三解

■ 江鹏程
《工人日报》(2015年07月25日 05版)

男友传播与女友的亲热视频、妻子拍摄丈夫出轨照片、主管偷拍员工议论自己的聊天记录……哪些属于侵犯隐私权,哪些该受法律保护

“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正逐渐淡出公众视野,但事件背后的隐私权问题却依然待解。擅自传播他人不雅视频是否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抛开优衣库事件,其实在生活中涉及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很多,甚至不少亲朋好友之间都会因此对簿公堂。不得不说,对于隐私权保护,公众还有不少疑惑和误解。下面,法官就用真实案例和您说说关于隐私权的那些事。

传播与女友的亲热视频

小范围发送也属于犯罪

张玫和李启因为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张玫很快认识了比自己小四岁的男朋友杨朱。

两人交往过程中,杨朱用偷拍设备悄悄拍摄了两人亲热时的视频。张玫知道后也没表示反对,只是让杨朱尽快删除。

随着交往的深入,张玫发现与杨朱性格不合,遂提出分手并计划和前夫李启复婚。杨朱对此很生气,将自己拍摄的视频发给了张玫和李启,并向张玫索要5万元“欠款”。得手后,杨朱仍然扬言要将视频作为结婚礼物发给两人亲朋好友,并多次砸坏两人汽车等物品。

无奈之下,张玫报警。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杨朱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千元。

解 析:

本案中,杨朱利用与张玫的恋人关系偷拍隐私视频,此后还将此事告诉了张玫,张玫对此并未表示异议,这可以视为双方对于自身隐私权处分的一种认可。但这种认可无法扩展为对于这份视频予以传播的一种权利让渡或者共识。事实上,杨朱以拍摄两人的亲热视频进行传播相威胁,不但侵犯了张玫的隐私权,而且本身就是对他人行为自由的精神控制。

杨朱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仅仅发给了张玫和李启,并未大范围传播,对此,法官认为,隐私权侵犯并不以传播范围的大小为必要构成要件。传播范围和最终影响的大小只是作为权利侵犯结果的赔偿或量刑的考虑条件。对于张玫来说,其肯定不希望这种视频为包括前夫李启在内的任何人知晓。所以虽然视频最终被警方截获没有造成更大范围内的传播,但这仅仅可能会对杨朱的量刑和赔偿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不会对侵犯隐私权的事实和法律认定产生影响。

另外,杨朱通过短信的形式向张玫索要5万元欠款的行为具有敲诈勒索的性质。至于杨朱损坏张玫、李启汽车等为了显示“威风”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最终杨朱也受到了相应的刑事惩处。

妻子拍摄丈夫出轨照片

是对知情权的合理利用

李清与常年经商的胡松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李清辞去工作成为家庭主妇。聚少离多的生活让两人感情出现问题。随着胡松生意越做越大,夫妻之间沟通较少,夫妻感情也越来越淡,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

后来李清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提出胡松有出轨行为,对婚姻破裂应负主要责任。为此,李清向法院提交了一组胡松在出租房内与另一女子的不雅照片。胡松表示,此照片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其作为证据的效力不应被认定。

解 析: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偷拍而来、涉及当事人隐私权的照片效力认定问题一直存有争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本案中,胡松正是据此认为由于照片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所以不应作为证据被认可。事实上,本案中胡松具有隐私权的同时,妻子李清也具有对于夫妻之间是否忠诚的知情权。也就是说,李松个人私生活的不检点具有对社会大众构成隐私权不可被侵犯。但其妻子具有法定配偶身份应享有知情权。从保护社会公序良俗角度来看,这种知情权更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本案法官认为,妻子李清用钥匙开门,在丈夫租赁的房屋中,拍下丈夫出轨的照片,是一种对知情权的合理利用,并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当然,在李清取证之后,应用于依法维权、向法庭出示,而不应用作其他用途。如若在取证之后到处宣扬,或为达到某种敲诈、勒索钱财的目的,则另应由相关法律规制。最终,法官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主管偷拍下属聊天记录

隐私能否对抗单位制度

陈芬、张霞、李敏三人同时在一家广告公司就职。陈芬是张李二人的直接主管。由于平时陈芬性格有些急躁,且经常把分派的任务压得很急,让张霞与李敏对其产生了看法。

有一天,张霞与李敏在上班时通过QQ闲聊,其中谈到很多对陈芬的个人意见,甚至带有很多戏谑的语言。午餐时,张敏忘了关闭聊天记录。这一切碰巧被路过的陈芬看见。怒不可遏的陈芬通过手机拍照留存了聊天内容,并向单位主管经理进行反映。

后来,单位以张李二人上班时间上网闲聊违反公司纪律为由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单位制度克扣了两人月底奖金。感觉委屈的两人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陈芬诉至法院,要求陈芬在本单位内对于其私拍个人聊天记录侵犯员工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公开道歉。

解 析:

一般来说,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素来认定。本案中,张李二人之间的私人聊天内容哪些属于隐私权范围需要当事人予以证明。陈芬通过私自照相的形式将聊天内容拍下的行为本身确实欠妥,但是根据其事后以两人在上班时间聊天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交给主管经理这一行为来看,其主要是出于执行公司纪律的目的,并无窥探隐私的主观故意。同时根据现有证据,陈芬除了以两人违纪上交领导外并无其他传播行为,加之张霞、李敏未供证据证明具体的损害后果,所以,法官最后对张霞、李敏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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