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演真人秀受伤谁来赔?
日前,四对明星夫妻因参演真人秀节目而流落古村落,有媒体报道称吴京眼睛受伤,真人秀节目的安全问题再次成为话题。此前,还有一个跳水节目发生过参演人死亡事件。
当下,真人秀节目火爆荧屏,与此同时,明星、普通民众参演节目时发生意外的几率也在不断上升。那么,受伤之后他们能否获得赔偿,谁来为他们所受的伤害买单呢?
真人秀伤害保险公司一般不赔
对于明星参演的真人秀节目,制作方多要求明星参加挑战、完成任务,录制节目的地点和环境通常也较为恶劣。为提前把控风险,几乎每档真人秀节目的制作方都会为明星及其身边的工作人员购买数额较高的安全保险。但由于真人秀节目所涉人身伤害多为在竞技类激烈活动中所致,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还要另外加收保险费后才予承保,此即为特约保意外伤害。
该种保险一般包括以下四种情形: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江河漂流、赛车、拳击、摔跤等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如医生误诊、药剂师发错药品、检查时造成的损伤、手术切错部位等)。在通常的保险合同中,上述特约保意外伤害一般作为除外条款出现,即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上述四种情形造成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不承担保险责任。但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承保后,保险人会在保险单上签注特别约定或出具批单,对该项除外责任予以删除。如果制作方为明星投保的是此种特约保意外伤害,则明星因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而导致人身伤害时,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获得相应理赔。
人身伤亡免责条款无效
明星参演真人秀节目前,制作方通常会与明星本人或其所在的演艺经纪公司签订协议。出于控制成本、降低投入的考虑,有些制作方可能会针对知名度不高的明星在协议中加入“免责条款”,要求明星认同节目的安全性,出现一切风险自愿承担,如发生伤亡,不得向制作方请求赔偿。那么,该免责条款是否因双方协商一致而有效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各国现行合同法大多禁止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人身伤亡的责任,充分体现了以人为终极目的和终极关怀这一价值取向的内在要求,将对人的保护置于最优先的地位。因此,即使制作方与明星本人或其所在经纪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存在免责约定,该约定亦为无效条款,制作方不能因此免除赔偿责任。
节目组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除了明星参演的真人秀节目,另一类面向社会公众的户外竞技类闯关真人秀节目也非常流行,但由于参加选手多为普通群众,制作方大多不为选手购买保险,甚至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如果选手在此类节目中受伤,应当向谁主张权利呢?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里所称的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如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上述闯关节目即属此类。闯关节目的制作方、组织者应对赛道设施是否完善、比赛器械是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规范等进行科学考证和提前测试,并在节目录制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检查、更换和维护等措施,如未尽此类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选手在竞技过程中遭受损害,则制作方、组织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选手所受伤害是因制作方、组织者之外的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制作方、组织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制作方、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选手自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其自身对所受损害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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