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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6月27日 星期一

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刑法加大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

彻底取消行贿人“免责条款”

《工人日报》(2015年06月27日 02版)

本报北京6月26日电 (记者张伟杰)“行贿人不可以免除处罚,因为行贿受贿是一对。”今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过程中,多位常委会委员建议删除草案对行贿人“免除处罚”的规定。

受贿者受到严惩,行贿者却被“赦免”,这在过去几成惯例。

现行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上述规定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多位常委会委员看来,这一规定依然赋予了行贿人“免责条款”。

“不能以免罪奖励去鼓励行贿犯罪人揭发受贿犯罪人。”刘政奎委员指出,打击腐败,还得行贿受贿都要打。

“一些行贿人知道,只要犯罪被发现后痛痛快快交待,也就是对破获重大案件起了作用,而且当初行贿数额越大越严重,交待后立功也就越大,就越可能免除处罚。”韩晓武委员认为,这样将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只要行贿人交待行贿事实,就能得到宽大处理,甚至免予刑事处罚。而且行贿数额越巨大,就越可能立大功,无形中放纵了行贿犯罪行为。因此,韩晓武建议这条规定修改的方向应是彻底取消“免除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李沛霖说,行贿和贪污,应该是同罪,在某种程度上,行贿比贪污更应该处罚。“我个人认为,确实不应该免罪。”

李沛霖建议对于行贿人按照累计的行贿数额进行处罚。“行贿人一般是这样的,一个官员下马了,可以找另一个官员继续行贿,实际对贪腐行为继续下去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对行贿人要加重处罚,才可以使反腐倡廉的工作做得更好、更到位。”

韩晓武委员建议对行贿罪增加“管制”刑罚,让“从轻、减轻处罚”显得更轻。这样修改,一方面对立功的行贿人有奖励,另一方面也明确宣示,犯罪就要受处罚,从而打消行贿人员“只要交待,就没事了”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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