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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4月12日 星期一

【每周快评】摇号选物业公司合适吗?

文/朝阳
《工人日报》(2015年04月12日 03版)

在继购车、购房之后,摇号软件如今又有了新用途:选物业公司。根据北京市住建委的《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住房物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市拟对保障房和自住房的项目的物业公司选聘方式,“采取类似小客车摇号和自住房摇号的模式,使用全市统一的摇号软件摇号选择”。

北京市住建委的初衷本意,是为了杜绝在物业公司选聘时出现暗箱操作,确保公平性。但问题是,不是所有的东西,都适合采取摇号分配。这样的物业公司选取方式,与相关法规不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而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和解聘”,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即便保障房小区中有部分房屋是配租式,房屋产权不归住户所有,但依然有不少配售式保障房,另外还有自住型商品房和混建在同一小区内的普通商品房,其购房者均具有业主身份。

而摇号选物业,选择权不在业主手上,也不符合“市场竞争机制”。这不仅剥夺了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有违法治精神,也令人对这一方式的公平、公正性产生质疑。要知道,就在2个月前,原北京市交管局局长涉嫌受贿2300万元被公诉,其在摇号幕后,依然为企业和个人办理车牌。

有权不可任性,治国尚要依法,何况治理一市?北京市住建委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其就所管辖的具体事务出台的相关办法,不应与国务院的上位条例相违背。

毕竟,业主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自己选个管家,并不需要别人越俎代庖。有关部门要做的,应当是服务好业委会。

把物业公司的选择权还给业委会,不仅要斩断多余的权力之手,还要多一份依法行政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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